重庆市垫江监狱服刑人员邓某减刑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5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邓某,男,1983年7月3日出生,重庆市垫江县人,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18年7月17日起至2025年7月10日止。于2019年7月4日交付重庆市垫江监狱执行刑罚。

【案件办理过程】

2021年11月9日,根据《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垫江监狱八监区召开会议,集体研究邓某提请减刑案。经研判,邓某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本次考核期内共获得四次表扬奖励。据此,会议认为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但邓某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具有从严情形,其减刑幅度应从严控制,建议依法对邓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同日,监区长办公会议经审核,同意监区集体研究意见,建议对邓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监区将案件相关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2022年2月25日,监狱刑罚执行科经审查,认为监区认定邓某确有悔改表现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整、规范,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作出同意监区对邓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的审查意见,并将审查意见连同监区报送的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同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评审,作出同意对邓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民警或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 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送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派驻垫江监狱检察室征求意见。检察机关作出检察意见,认为“该犯未全部履行财产性判项,建议从严把握其提请减刑幅度”。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提请减刑建议和评审意见连同人民检察院意见,一并报请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 3月14日,监狱长办公会议经审议,认为邓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邓某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的决定。 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法律规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提请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并将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22年3月29日,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邓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以减刑,裁定对邓某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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