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陆某与李某系夫妻,2006年共同生育一子,2014年以陆某名义以38540元的价格买了一套廉租房,价值57100元,同年,陆某被诊断为脑萎缩,多系统萎缩,随时可能瘫痪,已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无经济收入,李某系政府工作人员,每月有固定收入。自2013年起,李某多次起诉要求:1.与陆某离婚;2.双方所生孩子陆某涵有李某抚养,陆某不支付扶养费;3.位于坪地乡的廉租房(价值57100元)归李某及陆某涵,位于坪地乡某村的两层房子及家具归陆某及陆某涵;4.共同债务欠陆某祥10000元,欠彭某某10000元,由陆某负责偿还。欠李某某24000元,由李某进行偿还。终于,在2017年8月31日一审法院在陆某缺席的情形下,判决如下:一、准予李某与陆某离婚;二、陆某涵由李某抚养,陆某不支付扶养费;廉租房由李某管理和使用;四、共同债务欠李某24000元,由李某负责偿还;五、驳回李某的其他诉请。李某收到判决结果后不服判决,遂申请法律援助提起上诉,盘州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我所代理上诉。
【代理意见】
代理人认为,本案系离婚纠纷,且李某已多次起诉要求离婚,能证明夫妻感情已破裂。鉴于陆某已因病丧失劳动能力,无抚养孩子的能力,而李某由固定工作和收入,故孩子应由李某抚养。另,双方共有的公租房的价值不应以购买价认定,最起码应以双方认可的57100元认定,房屋归李某管理使用的话,李某应对陆某进行补偿。且陆某生活困难,李某应对陆某给予适当的经济帮助。共同债务因双方均无法举证,故就算提出来也存在不被支持的风险。
【判决结果】
一、维持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2017)黔0222民初4049号民事列决第一、二项,即“一、准予李某与陆某离婚:二、陆某涵由李某抚养,陆某不支付孩子扶养费”;二、撤销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2017) 黔0222民村4049号民事判决第三、四、五项;三、陆某与李某的公租房由李某管理使用,李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陆某财产分割款28550元;四、李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30000元经济帮助给陆某;五、驳回李某的其他诉请。
【裁判文书】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有四,争议焦点:1.李某与陆某的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是否准予离婚;2.李某与陆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割;3.双方由哪些给他债务,应如何分割?4.陆某要求李某支付其生活扶助费12万元的主张应否予以支持。 就第一个争议焦点问题,二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子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 调解无效的,应准手离婚:......《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李某自2014年至今多次以夫妻感情不和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并且至今已分居生活两年以上,一审判决认定双方夫妻感情破裂并准予离婚并无不当。 就第二个争议焦点问题,二审法院认为:双方均认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有位于盘州市坪地乡莫西里村公租房3栋2单元6层4号的房屋一套,且未办理产权登记,陆某对一审判决该房屋归李某管理和使用并未提出异议,而是针对房屋价值的认定提出异议。根据一审李某认可该房屋的价值为57100元,陆某二审也认可该价值,故,该房屋价值应认定为57100元,即双方位于盘州市公租房由李某管理使用,李某支付陆某财产分割款28550元。 就第三个争议焦点问题,二审法院认为:一事认定夫妻共同债务有欠李某某的24000元,因本案一审是缺席判决,陆某又否认有此笔借款,认定此笔债务证据不足,一审判决对该笔款项的处理不当,本院子以纠正。陆某所提夫妻共同债务有115000元的意见,因无相关证据支持,本院不子采信。本案中对双方主张的共同债务均不作处理,苦债务真实存在,债权人可依法另行主张权利。 就第四个争议焦点问题,二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烟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经第三军医大学新桥医院诊断,陆某患有“多系统萎缩、遗传性小脑共济失调,右膝滑膜炎、半月板损伤”,现行动不便,已丧夫劳动能力,没有任何经济来源,系生活困难,而李某有固定的工作及收入,离婚时应对陆某给予适当的经济帮助,由于双方对离婚后李某给予陆某适当帮助的办法未能达成协议,结合陆某的生活困难程度及李某要独自抚养孩于等实际情况,酌情考虑由李某一次性支付30000元给陆某作为经济上的帮助。 综上所述,二审法院认为,陆某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予以支持。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部分项目,并进行改判。
【案例评析】
二审本案判决并未处理陆某与李某的共同债务,因为双方均无有效证据证明共同债务的存在,法院难以认定,判决书中“由相关债权人另行主张权利”的表述巧妙地解决了当事人的争论。总体而言,本案还是比较成功的,为陆某争取到了28550元的共同财产分割补助款和30000元生活扶助费。
【结语和建议】
本案不仅涵盖了离婚纠纷常见的离婚、财产分割、债务承担、子女抚养问题,还涵盖了离婚时一方对困难一方的经济帮助,对夫妻间履行扶助义务有很大的警示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