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XX年XX月XX日,何某以何某某代理人的名义(甲方)与郑某某(乙方)签订房产买卖协议,约定将登记在何某某名下的房产出售给乙方,郑某某按照协议约定向何某支付了三笔购房款共计人民币X万元整。后因该协议被两级人民法院判决确认对何某某不发生法律效力,何某拟将其已向郑某某收取的购房款退还给郑某某。但因郑某某据不提供收款帐户,致其无法向郑某某履行还款义务,为履行义务、防止纠纷,何某特向公证处申请将其应返还给郑某某的购房款人民币X万元整办理提存。 根据《合同法》第10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2)债权人下落不明;(3)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本案中,因房产买卖协议已无继续履行的基础,何某负有向郑某某交付先前收取的购房款的义务,而郑某某既据不提供收款账户也不对是否接受该款项作出答复,符合《合同法》中“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的情形,故公证处可以受理该提存公证申请。 公证员向何某告知了办理提存公证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何某表明知悉后,于XX年XX月XX日将人民币X万元整(¥XXXX,XXX.XX)汇入公证处指定的提存帐户。公证员在审查该提存行为真实合法后,向何某出具了提存公证书,并通过邮政快递的方式向郑某某发出《领取提存款通知书》,告知其领取提存物的时间、期限、地点、方法及相应的法律后果。 合同纠纷在社会经济生活快速发展和民商事交易日趋频繁的今天已经屡见不鲜,因合同效力而发生矛盾争议是合同纠纷的常见形式。当合同被认定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必然面临返还财产等法律后果,此时如果由于债权人原因致使债务人无法按时返还债之标的物的,债务人可以向公证处申请办理提存公证,从而实现债之消灭和债之标的物风险责任转移的法律效力。由此可见,提存公证具有防控风险、预防纠纷等作用,可以为维护债务人的合法权益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公证书格式】
公证书 (XX)XX字第XX号 申请人:何某 公证事项:提存证明书 申请人何某于XX年XX月XX日来到本处称,XX年XX月XX日,何某以何某某代理人的名义(甲方)与郑某某(乙方)签订编号为XXX的房产买卖协议(以下简称“该协议”),约定甲方将座落于某区某湖郡某区某期X某号楼某梯某层某室房产(以下简称“该房产”)出售给乙方。之后,郑某某根据该协议向何某支付了三笔购房款共计人民币X万元整。现依据厦门市某某区人民法院(XX)闽XX民初XX号民事判决书及厦门市某某人民法院(XX)闽XX民终XX号民事判决书确认:何某与郑某某签订的《房产买卖协议》对何某某不发生效力,郑某某应将该房产返还何某某。鉴于该房产买卖已无法进行,何某拟将其已向郑某某收取的购房款(金额X万元整)退还给郑某某,因郑某某一直不肯向申请人提供收款帐户,导致何某无法向郑某某履行还款义务;何某就此多次联系郑某某,向郑某某表明欲向其退款,郑某某对是否接受该款项不作答复。为向郑某某履行还款义务,何某特申请将其应返还给郑某某的购房款人民币X万元整提存本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处受理了申请人何某的上述公证申请。本处受理后,本公证员向何某告知了提存公证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并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制作了谈话笔录。 本公证员在办理公证过程中特别告知何某:1、根据合同法、《提存公证规则》及有关办证程序规则的规定,只有在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的情况下,债务人方可办理清偿提存。因此如果何某的陈述与事实不符,或双方之间就该购房款的支付另有约定,则申请人何某将该款项提交本公证处的行为不仅不能产生清偿提存的法律效力,还可能需要向相关方承担违约责任。2、提存人在向本处交付提存标的物并由本处出具公证书之日起,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给债权人。提存人可以凭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或提存之债已经清偿的公证证明取回提存物;提存受领人以书面形式向公证处表示抛弃提存受领权时,提存人得取回提存物;非有上述原因,提存人不得撤回提存。申请人何某对上述公证员告知内容表示清楚知悉。 经查,申请人何某于XX年XX月XX日将人民币X万元整(¥XXXX,XXX.XX)汇入本处指定的提存帐户。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申请人何某于XX年XX月XX日将其应返还给郑某某的购房款计人民币X万元整(¥XXXX,XXX.XX)提交于本处。 本处仅对申请人将该款项提交本处的行为予以证明,对申请人应支付的款项金额是否为该金额(人民币X万元),申请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双方的实质权利义务不作评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厦门市鹭江公证处 公证员 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