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三门峡严信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对董某法人体损伤伤残程度法医临床鉴定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被鉴定人董某法,男,72岁,于2018年4月10日在XX市XX路XX路口因交通事故受伤,以“撞伤致右侧胸伴呼吸困难1小时”为主诉住XX人民医院诊治,诊断为“右侧多发肋骨骨折、高血压病、冠心病”。2018年6月8日出院,目前伤后3月余,已治疗终结,现委托三门峡严信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进行伤残程度评定。

【鉴定过程】

(一)资料摘要 XX人民医院2018年4月2日至2018年 5月3日住院病历资料记载显示:患者董某法,男,生于1946年12月8日,于2018年4月10日以“撞伤致右侧胸伴呼吸困难1小时”为主诉入院。检查:呼吸19次/分,血压144/96mmHg,双肺呼吸运动减弱,右侧胸壁明显红肿,局部压痛明显,胸廓挤压痛阳性,可触及骨擦感。检查X光片、CT片示:右侧第4-12肋骨骨折。诊断:右侧多发肋骨骨折、高血压病、冠心病。2018年4月14日因呼吸困难复查CT片发现右侧气胸并胸腔积液,在局麻下行右侧胸腔闭式引流术;并于2018年5月29日再次在局麻下行右侧胸腔闭式引流术,2018年6月5日在局麻下行右侧胸腔穿刺术。2018年6月8日出院,出院诊断“右侧多发肋骨骨折、胸腔积液、高血压病、冠心病”。 (二)法医学检验 1. 检验方法 按照《法医临床检验规范》(SF/Z JD0103003-2011)对被鉴定人董某法进行检验。 2. 体格检查 神志清,精神可,步入室内,能够配合进行身体检查,对答切题。胸廓无明显畸形,胸部皮肤无明显瘢痕、右侧胸部局部压痛;左踝外侧可见皮肤伤口愈合瘢痕长3cm,右踝内侧可见外伤后色素沉着面积5×6cm2,双侧踝关节活动可。 3.2018年7月17日复查X片示:右侧第4-12肋骨骨折骨性愈合。 4.法医阅片 2018年7月17日X片示“右侧第4-12(9根)肋骨陈旧性骨折”。

【分析说明】

根据现有鉴定材料,结合三门峡严信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人检验所见,综合分析认为: 被鉴定人董某法,男,72岁,于2018年4月10日在XX路口因交通事故受伤,诊断为“右侧多发肋骨骨折、高血压病、冠心病”。2018年4月14日因呼吸困难复查CT片发现右侧气胸并胸腔积液,在局麻下行右侧胸腔闭式引流术;并于2018年5月29日再次在局麻下行右侧胸腔闭式引流术,2018年6月5日在局麻下行右侧胸腔穿刺术。2018年6月8日出院,出院诊断“右侧多发肋骨骨折、胸腔积液、高血压病、冠心病”。目前伤后3月余,已治疗终结,胸廓无明显畸形,右侧胸部局部压痛;左踝外侧可见皮肤伤口愈合瘢痕长3cm,右踝内侧可见外伤后色素沉着面积5×6cm2,双侧踝关节活动可。2018年7月17日X片示“右侧第4-12(9根)肋骨陈旧性骨折”。 所以,被鉴定人董某法的原发性损伤诊断为“右侧多发肋骨骨折”,“胸腔积液”是其并发症且已治愈;造成了目前“右侧第4-12(9根)肋骨陈旧性骨折”的后果;而“高血压病、冠心病”为其原有疾病,不是这次外伤造成的。因此鉴定人排除了高血压病、冠心病是交通事故损伤造成的后果,不以此作为伤残程度鉴定的依据。

【鉴定意见】

被鉴定人董某法因交通事故受伤,损伤诊断为“右侧多发肋骨骨折”,造成目前“右侧第4-12(9根)肋骨陈旧性骨折”的后果。依照《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第5.10.3.7条,其伤残程度构成拾级伤残。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