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武隆区法律援助中心对云某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7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七旬老人云某与老伴居于重庆市武隆区某镇,在子女的尽心赡养下,安享晚年。2018年11月21日18时许,云某饭后散步途中,被田某驾驶的摩托车撞倒,随即被送往医院救治。交警部门对该事故作出认定,驾驶人田某驾驶中未注意观察,操作不当,应负事故全部责任,行人云某无责任。田某在支付部分医疗费后再也无法联系,云某家人为其治疗垫付医疗费4600余元。 2019年1月8日,云某家人代其向武隆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经审查,法律援助中心认为,根据《重庆市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一条第八款规定,“交通事故、医疗纠纷、食品药品安全事故、产品质量责任事故中合法权益收到侵害要求赔偿的”,及第九款“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决定给予法律援助,并立即指派武隆区平桥法律服务所陈开阳承办此案。 法律援助承办人经调查后发现,涉案摩托车原系张某2011年购买,其使用三年后,在摩托车专卖店“以旧换新”活动中,对该车进行置换。后陈某以3000元价格从该专卖店购进涉案摩托车,进行有效期至2015年1月31日的年检后,闲置数年。2018年5月,陈某将涉案摩托车作价500元处置给田某。现该涉案摩托车仍登记在最初购买者张某名下,机动车状态为:违法处理,逾期未检验,达到报废标准,公告牌证作废。另该摩托车未投保交强险,无行驶证,驾驶人田某无驾驶证。 2019年1月29日,承办人受云某委托,以张某、陈某、田某为被告向武隆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三被告共同承担交通事故相关赔偿责任。 2019年2月20日,南川区司法鉴定所依申请对云某伤情作出鉴定结论:十级伤残,伤后的护理时限为90天左右,营养时限为60天左右,后续医疗费5万元。 2019年2月26日、3月5日,法院两次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庭审中,承办人发表了代理意见:1.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被告田某驾驶摩托车将云某撞伤,根据交警部门对该事故的认定结论,田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云某无责任,故被告田某应当承担云某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2.涉案摩托车至今仍登记在张某名下,张某虽对肇事车辆未实际使用,但负有对该车实时监控及督促陈某和田某及时过户的责任。且该车已达报废年限,张某并未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二条和第十四条之规定,及时向车辆登记机关进行报废登记。因而,张某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责任。3、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以买卖等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达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据此,张某、陈某应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经过审理后,部分采纳了承办人意见,认为:田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条规定:“当事人已经以买卖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张某已将涉案摩托车转让,既未实际控制,也不享有运营利益,故张某在本案中不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陈某在购买该摩托车后未按时检验,还将已达报废标准的摩托车转让给田某,故陈某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19年4月15日,法院作出判决,田某、陈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赔偿云某各项损失共计143024.88元。

【案件点评】

本案争议焦点是机动车经过连环买卖,但均未办理过户登记,发生交通事故时应该由谁来承担事故责任。在生活实践中,机动车转让后不过户引发纠纷的现象时有发生。通过本案的审理,既帮助受援人得到了应有的赔偿,同时也以案释法,让广大群众在处理类似问题时,应当依法依规完善车辆过户手续,查验车辆检验情况,杜绝报废车辆买卖行为,不因贪图便宜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甚至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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