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原告李某跟随其子安某在第十三师某地居住,其女儿也在附近居住。被告张某从2015年起在其院中饲养土狗一只,冬闲时因家中无人居住,由其妻姐赵某帮忙给狗喂食。2019年8月7日10时左右,原告李某从其女儿处串门后回家,当路过被告张某家时,其饲养的土狗从大门冲出并将原告扑倒在路边,原告随即被其亲属送至第十三师某医院门诊治疗。新疆众鑫司法鉴定所对原告伤情进行鉴定,并于2019年9月25日出具新众司(2019)临鉴字第XXX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 被鉴定人立某脊柱损伤致胸12和腰1椎体压缩性骨折,伤残等级为9级。
【调查与处理】
经原告申请,哈密垦区人民法院向哈密垦区公安局某派出所调取《接处警情况登记表》一份,载明:“2019年某月某日10时10分,安某报警称张某家的狗将自己母亲扑倒。接警后,巡逻组迅速出警,到达现场后了解到:安某母亲在去自己女儿家时路过张前家门口,被张某家狗给扑倒,巡逻组现场普法,张某承认此事,并表示愿意支付安某母亲的治疗费用”。 2019年12月30日,哈密垦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张某向原告李某赔偿医疗费11953.73元、护理费1921.8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440元、 伤残赔偿金100989.20元、鉴定费850元、复印费39.90元、 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合计127194.64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法律分析】
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首先,归责原则:归责原则分为三种,无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以及混合责任。 1、饲养动物损害责任案件中,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情形为一般情形下的饲养动物损害责任案件、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案件。 2、如果是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案件与饲养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这两类案件则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下的绝对责任。 3、适用过错推定责任的情形为动物园动物致人损害案件,即动物园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时,动物园一方只有在证明其尽到管理职责的情况下才可以免于承担责任。 4、适用混合责任的情形为因第三人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案件。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其次,减免责事由: 1、饲养动物损害责任案件的免责事由为被侵权人故意,此处可同时适用《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和第二十七条。 2、若在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情形下被侵权人具有重大过失而非一般过失,也可适用《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而排除第二十六条减免责。 3、当时,前两种都是无过错责任的情形,若是在适用过错推定责任的动物园动物致害案件中,减责事由则为被侵权人具有一般过失和重大过失,可适用《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和第二十六条;饲养动物损害责任案件的免责事由为被侵权人故意,此处可同时适用《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和第二十七条;若在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情形下被侵权人具有重大过失而非一般过失,也可适用《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而排除第二十六条减免责。当时,前两种都是无过错责任的情形,若是在适用过错推定责任的动物园动物致害案件中,减责事由则为被侵权人具有一般过失和重大过失,可适用《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和第二十六条。
【典型意义】
宠物猫宠物狗等各类宠物相继出现在大众的日常生活中。“吸猫”甚至一度成为年度热词。动物传统看见护院的功能正在弱化,取而代之的是如同家庭成员一般的地位。但是,宠物一旦伤害到了人类,一切就显得没那么和谐了,希望广大人民群众能够文明饲养动物,严格遵守相关管理规定,尽职尽责,最大限度避免损害案件的发生。都说狗是通人性的,一方面我们希望管理好好宠物不要伤人,另一方面也希望宠物能被人类善待。在法律法规的制定上,各地出台的管理条例能尽可能针对不同种类动物的特性,有的放矢,最大限度促进人与动物和谐共处,共同建设起一个文明和谐绿色的生态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