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荣昌区陈某某与潘某某、段某宇、段某伟损害赔偿纠纷调解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9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8年1月24日中午,陈某某因损坏了潘某某家的菜地与潘某某、段某宇(未成年人,系潘某某孙子)、段某伟(未成年人,系潘某某孙子)在荣昌区某镇某小区内发生纠纷进而动手打架,陈某某和潘某某均因此受伤。陈某某受伤后到荣昌区人民医院进行治疗并自行垫付了相关费用,潘某某受伤后到荣昌区某镇中心卫生院进行了治疗,亦自行垫付了相关费用。经重庆市荣昌区公安局出具的鉴定意见通知书确认:陈某某案发时患有精神分裂症,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现陈某某要求潘某某、段某宇、段某伟进行赔偿,双方为此发生多次争执,难以达成一致意见,故申请重庆市荣昌区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予以调解。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陈某某和潘某某在本案中均受到人身损害,双方对于医疗费、误工费等各自应该承担的赔偿责任有较大的分歧。

【调解过程】

收到调解申请后,荣昌区某镇调委会高度重视。鉴于陈某某患有精神分裂症,尚需后续治疗,故陈某某一方赔偿沟通的主要对象应是陈某某的监护人。另外,段某宇、段某伟为未成年人,故他们的监护人才是此次调解工作的重点。经镇调委会认真研究,立即选派调解经验丰富、调解能力出众的人民调解员曹某某等三人主持调解。 本案为邻里纠纷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经过双方举证质证以及调解员的调查,了解到纠纷发生的大致过程,即陈某某损害了邻居潘某某的菜地,故与潘某某发生纠纷进而动手打架,潘某某的两个孙子段某宇、段某伟上前帮忙,结果潘某某被陈某某打伤,陈某某也被潘某某的两个孙子打伤。纠纷发生后,陈某某的弟弟到公安部门报案,公安部门拟将之作为治安案件查处,但双方的民事赔偿问题仍然亟待解决。调解前,双方住院期间的医疗费、出院后的医疗康复费用均由双方自行垫付。在调解过程中,双方对纠纷发生的经过没有异议,但对损失认定以及具体的赔偿金额争执意见较大。 陈某某及其监护人认为因为此次纠纷造成的损失较高,单医疗费就有6000余元,虽然其中只有4600余元有票据,这还是在没计算其他相关费用的情况下的金额,而潘某某及其家属认为自家的医疗费也有3000余元,但由于是在乡镇上治疗的,没有收集到相关的票据。最终,潘某某、段某伟、段某宇一方表示只认可陈某某有票据证明的费用,只愿赔偿双方的医疗费差额1500余元,陈某某一方坚决不同意,且情绪较为激动,导致调解一度陷入僵局。 经调解员合议认为:从纠纷发生经过情况看,虽然陈某某是纠纷的起因,但是双方均受到人身损害,所以这种赔偿是双向的。而且,在调解过程中,调解员引导双方按照实际支出各自计算受损情况,然后双方将损失互相抵消,最后抵消不了的部分作为赔偿金额的调解方案,双方是充分认可的。故调解的重点要放在双方对于各自具体损失的认同上,另外,在调解过程中要注意控制双方的激动情绪。 调解员分别对陈某某一方以及潘某某、段某伟、段某宇一方进行谈话,让其明白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之规定:“公民、法人因过错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所以陈某某需要承担对潘某某的损害赔偿责任,而段某伟、段某宇一方也要对陈某某进行赔偿。至于具体赔偿金额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根据年龄、户口性质、治疗情况、伤残认定、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被抚养人人数等等情况来确定。简而言之,双方的赔偿请求必须合法合理。另外,调解员也告知陈某某的监护人以及段某伟、段某宇的监护人,有责必承,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其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所以,被监护人造成的损害,都需要监护人来进行赔偿。而且,双方毕竟是多年邻居,今后也会一起在某小区生活,互谅互让、达成调解无疑是化解矛盾、避免积怨的最好选择。之后,调解员以法为据,根据双方情况,积极引导双方对赔偿数额达成一致,最终促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调解结果】

2018年3月29日,在重庆市荣昌区某镇调委会的耐心主持调解下,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陈某某、潘某某各自垫付的医疗费、交通费等费用由其本人自行承担; 2.潘某某、段某宇、段某伟另行一次性支付给陈某某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后续治疗费等费用共计¥4000.00元(大写:人民币肆仟元整); 3.此款给付后,双方不得再因此事发生任何纠纷。 调解协议达成后,潘某某、段某宇、段某伟等即时现金支付了上述赔偿款,随后,双方共同向荣昌区人民法院申请了司法确认。

【案例点评】

本案中双方争议的主要难点在于当事人双方都为不具备完全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所以在对此纠纷的处理时,要注意将调解沟通的重点放在其监护人方面。而且,在调解过程中,要谨记以法律为基准,同时,充分考虑双方实际情况,促使双方在理解的基础上,互谅互让,让双方在法理上、情理上,对事情经过、损失认定、赔偿数额达成一致,就会取得较好的调解效果,也能有效地实现以案释法,让群众更加深刻、全面地理解法律、运用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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