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孙某,男,出生于1996年9月16日,甘肃省靖远县人,初中文化程度,家住甘肃省靖远县。2013年9月11日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以(2013)西刑初字第312号刑事判决书,以其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罚金3000元。2014年3月26日送兰州监狱服刑。
【案件办理过程】
2017年9月11日,兰州监狱下发甘兰狱办发〔2017〕58号《2017年第三批罪犯减刑假释工作安排意见》后,监区组织全体民警结合《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对文件进行了细致的学习和讨论,并对全监区所有服刑人员进行了详细摸底。经摸底了解,全监区共有35名服刑人员具备摸底要求的基本条件,其中一分监区12人,二分监区13人,三分监区10人。孙某在二分监区摸底具备条件的13人中排名第8位。2017年9月11日七监区二分监区组织服刑人员对摸底中具备条件的服刑人员进行了民主测评,孙某所在分队17名罪犯经投票后,孙某得到17票。2017年9月13日,二分监区人民警察召开会议,集体研究分监区服刑人员减刑假释工作。会议综合孙某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认为,该服刑人员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接受教育,该服刑人员通过监区领导和主管警官的教育以及本人对政治、法律、形势政策的学习,深刻地认识到了自己的犯罪对社会、家庭及他人造成的严重危害。该服刑人员在改造中能不断反省自己的过去,树立起了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该服刑人员改造态度端正,服刑身份意识强,日常行为养成好。改造中时刻不放松对自己的要求,遵守监规纪律和监狱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按照《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一言一行。尊重警官,团结其他服刑人员,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各项活动。在改造中能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文化、技术教育,学习中能遵守纪律,尊重教师,认真听讲,按时完成作业,勤于思考,“三课”成绩合格。 在劳动改造方面,该服刑人员服从分配,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在日常的改造中该服刑人员能够认真学习劳动技术,刻苦钻研,努力提高技术质量,并且能够认真细致、踏实肯干。日常生活中该服刑人员遵守一日生活制度,按时搞好个人和环境卫生,保持内务整洁,爱惜粮食,爱护公物,一贯表现良好,无违规违纪行为。执行期间共计获得旧计分表扬奖励3次,新计分表扬奖励2次,记功奖励1次,并被评为2015年度改造积极分子,截止2017年8月最终得分为94.1分,确有悔改表现。 服刑人员孙某对自己的改造过程也做了认真总结,写出了《个人鉴定》,认为自入监改造以来,在监狱各位民警的帮助及教育下,使他认罪服法,认清犯罪危害,进一步深挖犯罪思想根源,努力改造自己的人生观、价值观、道德观,树立了正确的思想信念,明确了改造目标,端正了改造态度,以积极的心态投入到了劳动改造之中。同时反省自己所犯下的罪行,对国家、社会、家人及自己带来的严重危害。表示要在成绩面前不骄不躁,争取再接再厉,早日重返社会。同时孙某向监区提交了《假释保证书》,保证假释出狱后,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按照社区矫正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服从管理,听从指挥,就回家以后而言,表示能够认真做人,重新以自己的辛勤劳动,自己的才智寻找生活出路,给家庭和亲人建立起幸福美满的生活,以正确的态度面对自己的人生,在现实社会中充分体现自己的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孝敬父母,尊重兄弟姐妹,积极生活,重新树立起自己的人生坐标遵纪守法,做一名合格的守法公民。孙某的家属也向监区出具了《家属保证书》,保证履行下列监督义务:对假释服刑人员的遵规守纪和接受社区矫正情况及时进行监督,督促其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及假释期间应当遵守的相关规定;积极配合社区矫正机构做好假释罪犯的矫正工作,遇有特殊情况要向社区矫正机构及时反映;如果其假释后不配合社区矫正机构的矫正工作,不遵守社区矫正工作的有关规定,或者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假释相关规定的行为,愿意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会议中对孙某提请假释的提议二分监区民警全体通过,并上报监区。2017年9月14日,七监区召开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同意二分监区意见,并将提请假释建议及相关证明报送狱政管理科审查。经审查,监狱狱政管理科认为,监区认定孙某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提请假释建议适当,同意监区提请假释建议,并向孙某居住地甘肃省某县司法局发出《假释征求意见书》等相关材料,请社区矫正机构出具罪犯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影响的调查评估报告。甘肃省某县司法局经过调查后,向我监出具了同意接收孙某假释的意见。材料收集完备后狱政管理科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狱政管理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审议,作出同意提请孙某假释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内对孙某的假释意见无异议。公示后,监狱将提请假释建议及相关材料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兰州市大沙坪地区人民检察院作出孙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呈报假释程序合法”的检察意见。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假释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意见,一并报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监狱长办公会对服刑人员假释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孙某符合法定假释条件,提请假释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孙某假释的决定。监狱狱政管理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假释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假释建议书副本抄送大沙坪地区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8年2月1日,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孙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法裁定对孙某予以假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