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武隆区法律援助中心对冉某依法不予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7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6年6月21日,申请人冉某在重庆市武隆县某楼盘认购了一套期房,并于当日在售房部签订了认购协议,该协议约定:“……订金人民币50000元,并于该楼盘正式开盘时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订金人民币50000元自动转为首付款……”。该楼盘开发商重庆市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具了订金收条。2017年3月,该楼盘正式开盘销售,而冉某因个人原因,放弃之前认购的那套房屋。冉某遂找到该楼盘售房部要求退还订金50000元,但重庆市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冉某违约为由拒绝退还。 2017年4月25日,冉某到原武隆县(现武隆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要求重庆市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退还其订金人民币50000元。经武隆县法律援助中心审查,决定不予提供法律援助。

【不予法律援助原因】

(一)冉某申请法律援助未提交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经济状况证明,无法证明其经济状况符合经济困难标准。而且据了解,冉某拥有商品房一套,夫妻二人月工资合计10000余元,不符合经济困难标准。 (二)冉某所申请的法律援助事项是要求重庆市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退还其订金,属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不属于重庆市法律援助范围。

【法律依据】

(一)《重庆市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因经济困难申请法律援助的,经济困难标准按照申请人户籍地、经常居住地或者受理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所在地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两倍以内执行。”第二十五条“申请法律援助,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1.法律援助申请表;2.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申请代理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3.经济困难证明;4.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案件材料。” (二)《重庆市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一条,“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1.请求国家赔偿的;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3.请求给付抚恤金、救济金的;4.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5.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请求保护劳动权益的;6.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的;7.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其流转中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8.交通事故、医疗纠纷、食品药品安全事故、产品质量责任事故中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请求赔偿的;9.未成年人、老年人、妇女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10.国家和本市规定因经济困难可以申请法律援助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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