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王某,男,1973年12月8日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河南省驻马店市上蔡县。2008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16年12月15日被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假释,假释考验期自2016年12月16日起至2018年7月20日止。2016年12月20日,王某到上蔡县司法局报到,由指定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管理。 王某以前有一个幸福的家庭,妻子在外打工,有一对儿女。犯罪以前,王某社会关系广泛,与同事、邻居、朋友相处融洽。 王某假释后,陷入了思想上无法认同自己,缺乏社会归属感的痛苦迷茫之中。他没有特长和技能,之前所拥有的知识能力已不适应社会,面临就业谋生的困境。他脱离了原来的朋友圈子,也难以获得他人信任,交不到新朋友,成天躲在家中,沉默寡言,萎靡不振,不愿与人交流。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情况】
(一)接收社区服刑人员后,对其开展的集中性认罪服法及法律、道德、政策等教育情况 司法所接收社区服刑人员王某后,对其开展集中性认罪服法及法治、道德、实事政策、警示教育,消除他融入社会的心理障碍,帮助他树立正确人生观、价值观,培养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建立自信心,适应社会。 (二)对其开展针对性的个别谈话教育、个案矫正情况 司法所工作人员与村委会干部紧密结合,开展经常性走访,交心谈心,教育引导王某对家人要尊重、理解、体贴、关心。同时劝导其妻子,对王某多些宽容、关怀、鼓励和陪伴,促进建立起包容和谐的家庭关系,借助亲情的力量消除心理适应障碍,加强矫正效果。接收王某后,根据综合评估分析情况制定矫正方案,确定矫正工作重点:进行心理疏导和依法监督管理,帮助其康复心理、健全人格,适应社会生活。对其开展针对性的个别谈话教育,了解其工作、生活情况,并适时调整教育矫正方案。 (三)根据工作实际并结合社区服刑人员特点,组织其参加社区服务情况 六年的监狱生活,中断了王某的各种社会关系和人际交往。假释后,过去的朋友、街坊邻居对他避而远之、甚至警惕防备。王某自己也不愿意面对熟人。为此,司法所组织王某参加社区服务,以志愿者身份参加各种公益性活动,增进与他人的沟通交流,重新获得了周围群众的认可和信任。 (四)根据社区服刑人员本人的心理状态、行为特点等,实施的心理健康辅导、心理咨询、心理危机干预等情况 对王某开展心理辅导,帮助他树立生活信心。本着保密、尊重、接纳、关心的原则,与王某进行平等、自然的沟通交流,让他感受到社区矫正工作者能够理解他的压力、痛苦、处境和行为,是真心帮助他,让他对司法所产生信任。同时,和王某的孩子沟通,让王某的一对儿女多和父亲沟通,消除自卑感,消除心理障碍,正确面对处境和困难。 (五)矫正小组成员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司法所)对社区服刑人员开展教育情况 建立起司法所工作人员、村委会干部、社会工作者、社区服刑人员家属为成员的“4+X”矫正小组,对王某实施全方位教育矫正。切实落实入矫宣告、定期报告、外出请假制度,通过手机定位、定期走访、集中教育、社区服务等日常监管措施,准确掌握王某的思想动态和现实表现。进行日常考核,及时将评分结果告知本人,通过评语、加分、表扬等肯定王某的表现,平复其无用感及挫败感,鼓励其正视和肯定自己,促进其思想和行为的转变。 (六)社会力量参与对社区服刑人员教育情况 上蔡县司法局社区矫正中心引入社会力量加强对其教育引导,采取个别教育和集中教育相结合的方式,有计划地对王某进行法律常识、公民道德、时事政治等教育学习,增强法制观念,提高道德修养和抑制不良欲望的自制能力。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取得的效果】
通过社区矫正,王某深受教育和触动,自卑心理消除,法律意识增强,重振了精神,重塑了信心。王某认真认罪悔罪,严格遵守社区矫正规定,自我控制力和现实表现良好。他积极面对生活和创业中的困难,不畏艰辛,辛勤劳动。同时怀着一颗感恩的心去帮助身边需要帮助的人,用自己的一份力量回馈社会,赢得了他人的好评和社会的尊重。
【小结(或反思)】
王某作为假释人员,经历了监狱改造生活,受到了法律制裁,对自己所犯罪行的认知比较深刻,非常珍惜来之不易的自由,接受社区矫正的主动性较高,但由于六年的监禁,与社会产生了严重的隔离感。在矫正过程中,一定要注重运用家庭的力量,家是每个人生活时间最长的场所,家人是最亲密且影响力较大的人,让家人参与到社区矫正工作中来,除了让他们及时向司法所反映动态情况和问题外,还可引导他们发挥出监管人的帮教作用,能起到事半功倍的矫正效果。本案中,司法所立足监管、教育、帮扶,从教育人挽救人出发,充分发挥社会组织、专业人员的作用,在规范日常监管、加强教育引导的同时,给予社区服刑人员充分的理解、必要的尊重、适度的关怀和真诚的帮助,让其恢复健康心理,以积极的态度接受社区矫正;帮助社区服刑人员走出生活困境,实现自我价值,积极承担起家庭和社会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