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社区矫正对象郭某依法依政策开展社会适应性帮扶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5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郭某,男,1966年5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黑龙江省嫩江县。2013年12月,因犯抢夺罪被嫩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2013年12月11日起至2014年12月10日止。2013年12月18日,郭某到嫩江县司法局报到,居住地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日常管理。 郭某家庭情况比较简单,其和妻子、儿子共同生活,他和妻子刘某依靠打工维持生活,收入来源不稳定,郭某的儿子也没有工作,在家待业,因此家境贫困。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依政策开展社会适应性帮扶情况】

(一)开展职业培训情况 郭某入矫后,司法所工作人员与其进行了多次谈话,了解到郭某能够认识自身所犯罪行,并真心悔改,表示愿意通过劳动来改善自己的家庭状况,但犯罪后失去原来的工作,生活和精神压力都很大。在工作人员的深入了解下,得知郭某文化程度较低,自身没有什么职业技能,又缺乏继续求学的意识,因此打工收入一直不多。司法所掌握情况后,与矫正小组经过了深入的研究,一起为其制定了帮扶计划,帮助郭某积极与劳动就业部门沟通联系,为其争取职业技术培训的机会,同时司法所也督促他平时多学习一些文化知识和劳动技能,为他今后顺利就业创造有利条件。 (二)开展就业指导帮助情况 在帮助郭某就业的过程中,司法所结合郭某就业年龄偏大、文化程度低等实际情况,一方面帮助郭某参加职业技能培,另一方面同劳动就业部门联系为郭某提供就业信息,帮助郭某选择从业领域和提供就业指导。 (三)协调落实最低生活保障情况 司法所工作人员通过对郭某家庭的走访、谈话等了解到郭某家庭贫困,工作人员希望通过帮扶工作为郭某解决实际的生活困难,使其安心接受矫正。司法所工作人员通过与当地民政部门的积极沟通协调,最终帮助郭某申请到3000元救助金,帮助其缓解了家庭实际困难,使郭某感受到政府和社会的关怀。郭某拿到救济金时,激动的握住了司法所工作人员的双手说:“感谢党,感谢政府对我的关怀,我一定不辜负你们的期望,安心改造,做一个对社会有用人!” (四)开展临时救助等情况 郭某在2014年2月打工时,不慎将腿摔成重度骨折,不能自理。司法所得知情况后,考虑到郭某经济条件不好,此次受伤会给家庭造成新的困难,工作人员立即与民政部门协调,帮助郭某申请救助,并召集矫正小组到郭某家中对郭某进行了帮扶慰问,让郭某真心的感受到政府和社会的温暖和关爱。 (五)矫正小组成员协助开展帮扶情况 针对郭某的基本情况和郭某接受社区矫正管理以来的表现情况,矫正小组研究制定了以教育、感化、帮扶为主的矫正方案并开展工作,对郭某采取宽严并济,通过细心教育和真挚的行动,使其在社区矫正过程中既能感受到社区矫正的执法严肃性,也能体会到来自政府和社会关怀和帮助。 矫正小组通过耐心的思想谈话和关怀疏导,及时了解郭某的思想变化、工作和生活情况,帮助其克服矫正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引导其健康向上的生活。同时,在思想道德上,帮助他学习有关法律、法规等,增强其法制观念,使他明白自己的违法犯罪行为给他人、家庭、社会造成的危害,要从内心深处真正知罪悔过;要懂得社区矫正不等于无罪,是国家给了你一个自由的机会,要心怀感恩,珍惜这来之不易的社区矫正机会;在生活上帮助和引导郭某积极就业,通过自食其力,改善家庭生活,重新融入社会,回归社会。 (六)社会力量参与帮扶情况 在郭某接收矫正期间,司法所通过协调社会组织、慈善救助等多种渠道,适当对其家庭进行经济帮助;通过与劳动就业部门的沟通协调,帮助郭某进行技能培训,开展就业指导,并为其提供就业信息,通过多种途径的帮扶引导,使郭某感受到社会大家庭的温暖,感受到国家对他的不抛弃、不放弃,进而激发其感恩之情,真心悔罪,走上正确的生活轨道。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依政策开展社会适应帮扶取得的效果】

通过帮扶,郭某目前心理稳定、乐观向上,能够积极服从司法所的监督管理。对社区矫正工作人员非常信任,能主动推心置腹地与工作人员交流沟通,认真配合矫正,而且郭某在学习和劳动中也都十分的积极主动,并向其他社区矫正对象宣传司法所工作人员对他的帮助,并鼓励其他社区矫正对象要积极配合矫正,争取早日回归社会。

【小结(或反思)】

社区矫正对象郭某的案例比较具有普遍性,大多数的社区矫正对象都能够清楚地认识到自身的罪行,并愿意积极配合,安心改造,但却会因为其自身或家庭的一些困难,给自身的改造过程带来不利影响。因此,在对社区矫正对象开展监督管理和教育矫正工作的同时,通过运用社区矫正的帮困扶助职能,为有困难的社区矫正对象解决实际困难,消除不利影响,助其安心矫正的同时,也能让其真切感受到政府和社会的温暖,对社区矫正对象也能起到积极的感化效果,进而促进社区矫正工作顺利的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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