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代理王某与乌苏市宏兴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王某,男,1959年4月出生,无固定职业,现住新疆奎屯市131团 2014年12月至2015年8月王某经应聘到乌苏市宏兴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宏兴公司)工作,其具体的工作岗位在奎屯绿莹里建设工地从事警卫工作,入职时间宏兴公司确定工资为每月2000元,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由于宏兴公司未能按时足额发放工资,致使王某被迫离职,离职时宏兴公司已累计拖欠劳动报酬19330元。王某曾多次找到宏兴公司讨要工资,但宏兴公司借种种理由予以推脱。王某为此找到了劳动监察大队寻求解决,也都未果。 2016年5月王某为寻求法律帮助,来到了新疆翰兴律师事务所。当时柴学洋律师接待了当事人。为王某做了谈话笔录,认真审阅王某在宏兴公司的工作资料,决定将王某案件列为拖欠劳动报酬纠纷提起劳动仲裁,2016年5月柴学洋准备了仲裁申请书,证据资料来到第七师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柴学洋律师根据王某的基本案情在仲裁请求中一共提起了四项仲裁请求:1.请求依法解除申请人王某与被申请人宏兴公司的劳动关系;2. 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拖欠工资10330元,未及时足额支付工资的加付赔偿金10330元。3.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16000元(2014年12月1日至2015年8月20日,计九个月二十天,8个月×2000元/月)。4.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000元(工作九个月二十天,按1年补偿1个月工资计算)。上述四项合计38660元

【争议焦点】

本案是拖欠劳动报酬引发的劳动争议案,由于用人单位拖欠劳动报酬,致使劳动者被迫离职,从而引发劳动者一系列维权赔偿,用人单位除支付拖欠工资,还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一倍工资差额,加付赔偿金等。

【律师代理思路】

柴学洋律师根据《劳动合同法》等规定,结合用人单位未按时发放工资,拖欠劳动报酬的基本事实,以拖欠劳动报酬为抓手,确定了办案思路。

【案件结果概述】

该案代理律师柴学洋经过多次与用人单位勾通、协商,最终宏兴公司与王某达成和解协议,宏兴公司及时向王某支付拖欠的劳动报酬,同时给予相应的补偿。王某自愿放弃起诉。

【相关法律规定解读】

一、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二)款: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第四十六条规定:第一款: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本案中王某被迫离职系宏兴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就要向王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2000元(1个月工资) 二、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本案中宏兴公司未与王某订立劳动合同,就要使用二倍工资的罚则,王某累计工作时间为9个月20天,宏兴公司按照规定应当支付未订立合同的八个月的工资16000元。 三、加付赔偿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金,并可支付赔偿金。第(二)款: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第(三)款:可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第(五)款: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金;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第(一)款: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本案王玉山的拖欠工资为10330元,加付赔偿金应为10330元(应付工资的100%)。

【案例评析】

本案为拖欠劳动报酬的劳动争议案件,办案律师在和本人及劳动仲裁机构沟通会诊后,确定了办案思路,通过提起劳动仲裁为劳动者维护权利,根据劳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确定了劳动者的诉求,最大限度地维护和保障劳动者权益。 用人单位拖欠报酬,这是本案的基础,也是争议的核心,围绕“拖欠”,劳动法律法规给予劳动者多种保护措施和手段。如:“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拖欠工资的加付赔偿金”。 律师办案中只要为劳动者给予正确的指引,正确的确定办案思路和正确的适用法律,就一定能够最大限度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承办人把握问题实质、抓住双方矛盾纠纷的要点和难点,一针见血在指明问题,站在当事人的立场上考虑问题,做到以法服人,以理服人,以礼讲理,以理讲情,情理结合。充分考虑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关系,公平、公正、客观地进行调解处理,实现案结事了,有效的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双方当事人的认可和社会广泛好评。

【结语和建议】

办理本案中基于争议双方的理解、配合,最终取得了令各方满意的结果,也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劳动者的权益得以保护,企业得到了各方的认可,避免了更大的经济损失。 本案为一起非诉案,但通过本案给予广大的企业以警醒,如何正确的用工,如何避免企业的用工风险,这些问题是企业必须直面的问题。 劳动者在工作时如何保护自己,避免在劳动工作中受到侵害,如何在工作中采集收取各种有利于自己的工作证据,以备用时之需。 上述也是全社会需要思考和面对的问题。 本案通过提起仲裁申请的要求,以和解的方式快速解决欠薪纠纷,避免了诉讼程序,化解了矛盾,减轻了当事人的诉累,为当事人争取了时间,取得了各方满意的认可和结果。 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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