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某、何某遗产继承析产公证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4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魏某、何某夫妇年轻时从上海千里迢迢来到合肥某企业支援安徽建设,两人自幼青梅竹马,喜结伉俪后共生育五女二儿,两人哺育子女、节俭持家,一辈子攒下积蓄共同购买了一套50多平米的老房屋。魏某先去世,后因老旧小区拆迁改造,享有增购安置一套130多平方米、价值300多万的学区房的权利。回迁房尚未交付使用,何某又病故。两位老人生育的七个子女中,次子因患有先天性疾病于上个世纪八十年代初夭折。另有长子在二位老人病故后死亡,遗有一妻一子。这么多继承人,到底谁继承,继承份额是多少,十几年来一直商量不好。长子之妻认为其儿子魏H是二位老人唯一的孙子,理应由孙子一人继承二位老人的家业。老人的五个女儿认为,父母在世时她们轮流照顾,付出一点不比哥哥少,理应平均分。这一争就是十年,一拖也是十年,谁都不愿意主动打破平静,谁也不愿意主动提出分割遗产招惹纷争,直到2019年9月,其中一女儿到公证处来咨询如何解决。 公证员详细了解后,首先跟其解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财产份额是如何分配的,然后协助其女儿把不明白法律规定的其他继承人分别约到公证处,公证员打印继承法条文并逐一解释继承法规定给他们听,并告知,如果达不成一致意见,只能去法院,不仅伤了和气,遗产的分配依旧要执行继承法的规定。有的继承人称,多年来内心想解决但没有一个中间人,不仅怕矛盾,也对各自不放心,这下能有公证处主持公道,一家三代决定既要维护亲情又要依法分割遗产,并达成一致意见,房产按户分成六份,其中一份由长子之妻和长子之子共同继承,增购房产所需钱款也按此比例分配。 此外,还遇到一个难题,就是二老及其次子死亡年份较久,没有单位愿意出具亲属关系证明。公证员让所有利害关系人共同申报了三人的亲属关系,并签署承诺书,后公证员通过调阅被继承人及利害关系人的人事档案、查看了墓碑记录的亲属信息、向知情人了解情况的方式核实了相关亲属信息,并起草了《继承析产协议书》,将《继承析产协议书》作为继承权公证书的附件,及时出具了公证书。 拿到公证书后,一家人按比例向征收方交付了增购款,取得了交房钥匙,并向房屋产权登记部门顺利申请办理了不动产权证。后来其二位女儿来到我处,向公证员表示感谢,感谢我们耐心讲解和调解才让牵绕一家人十多年头疼事得以成功化解,下一步大家决定一起把房屋出售了,平均分配钱款,公证处不仅挽留住了一家人的亲情,也公平的维护了各方的权益。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19)皖合衡公证字第XXXX号 申请人:魏A,女, 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XX,系被继承人的长女。 魏B, 女, 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XX,系被继承人的次女。 魏C,女, 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XX,系被继承人的三女。 魏D,女, 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XX,系被继承人的四女。 魏E,女,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XX,系被继承人的五女。 蒋某,女, 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XX,系被继承人的儿子魏F的配偶。 魏H,男, 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XX,系被继承人的儿子魏F之子。 被继承人:魏某,男,XX年XX月XX日出生,生前住:XX。 何某,女,XX年XX月XX日出生,生前住:XX。 公证事项:继承权 申请人魏A、魏B、魏C、魏D、魏E、蒋某、魏H因共同继承被继承人魏某、何某的遗产,于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七日向本处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申请人提供了下列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 2、居民户口簿; 3、被继承人何某的户籍证明(内有其死亡信息); 4、被继承人何某的居民死亡殡葬证; 5、被继承人魏某的墓穴证; 6、被继承人何某、魏某的墓碑照片; 7、被继承人何某、魏某的碑文表; 8、魏F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9、魏F的火化证明; 10、魏F的死亡证明; 11、房产证; 12、合肥市xxxx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 13、被继承人何某的亲属关系申报表; 14、魏某的亲属关系申报表。 关系人提供了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和《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权利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了书面审查,同时对申请人及关系人进行了询问并告知了公证的权利义务和继承权公证的法律意义、法律后果。申请人和关系人称,没有单位愿意出具被继承人魏某、何某的亲属关系证明,并共同向本处申报了两人的亲属关系状况。受理公证后,本处工作人员调阅了被继承人魏某、申请人魏A、魏B、魏C、魏D、魏F、蒋某的人事档案,另和证人做了核实笔录,核实了被继承人魏某、何某及其儿子魏F的亲属关系状况。经审查及核实,本公证员认为,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与其本人及上列关系人所述情况及核实所了解的情况一致,故确认如下事实: 一、被继承人魏某于一九九〇年二月七日在合肥市因病死亡;被继承人何某于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九日在合肥市因病死亡。 二、被继承人魏某的父母已分别先于被继承人魏某死亡;被继承人何某的父母已分别先于被继承人何某死亡;魏某、何某系原配夫妻,共生育七个子女,长女魏A、次女魏B、三女魏C、四女魏D、五女魏E,另有长子魏F于二〇一八年十月三日因病在合肥市死亡,此外有次子魏G(出生日期不详)于一九八三年八月死亡,生前未婚无子女。魏F的配偶系申请人蒋某,魏F只有申请人魏H一个子女。 三、申请人魏A、魏B、魏C、魏D、魏E、蒋某、魏H向本处申请共同继承被继承人魏某、何某遗留的财产原系魏某、何某生前共有的一套位于合肥市蜀山区XXXXX的房屋(建筑面积:58.66平方米)因老旧小区拆迁改造项目拆迁,享有安置一套位于合肥市蜀山区XXXXX室的房屋(建筑面积:136.58平方米)的权利,另被安置户应补找合肥市XXXXX公司人民币174760元。 四、据申请人魏A、魏B、魏C、魏D、魏E、蒋某、魏H称,被继承人魏某、何某及其儿子魏F生前均无遗嘱,亦均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抚养协议,各自与配偶之间亦无夫妻财产约定。本处通过中国公证协会公证遗嘱备案查询平台查询,未发现被继承人何某、魏F有公证遗嘱记录信息。因魏某死亡时间较久,无法查找其身份证号码,故无法通过中国公证协会公证遗嘱备案查询平台查询其有无公证遗嘱记录,截止本公证书出具之日亦未有他人向本处提出异议。 根据上述事实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上述财产的一半为被继承人魏某的遗产,另一半为被继承人何某的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条的规定,被继承人的遗产应由其父母、配偶、子女共同继承,因被继承人魏某的父母、次子魏G已分别先于被继承人魏某死亡;被继承人何某的父母、次子魏G已分别先于被继承人何某死亡,被继承人魏某的法定继承人有长女魏A、次女魏B、三女魏C、四女魏D、五女魏E、长子魏F、配偶何某;被继承人何某的法定继承人有长女魏A、次女魏B、三女魏C、四女魏D、五女魏E、长子魏F。因魏F在未实际取得魏某、何某遗产时死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二条的规定,魏F转继承魏某、何某遗产的权利转移给魏F法定继承人,魏F的法定继承人有其配偶蒋某、儿子魏H。因此,魏A、魏B、魏C、魏D、魏E、蒋某、魏H七人有权继承被继承人魏某、何某遗留的上述财产。根据七人在本处签订的《继承析产协议书》,兹证明上述安置一套位于合肥市蜀山区XXXXX室的房屋(建筑面积:136.58平方米)的权利由魏A、魏B、魏C、魏D、魏E、蒋某、魏H七人共同继承,安置的房屋魏A享有20%产权、魏B享有16%产权、魏C享有16%产权、魏D享有16%产权、魏E享有16%产权、蒋某享有8%产权、魏H享有8%产权。应补找合肥市XXXXX公司人民币174760元,由魏A、魏B、魏C、魏D、魏E各承担总补偿款的六分之一,蒋某承担总补偿款的十二分之一,魏H承担总补偿款的十二分之一。 附件:《继承析产协议书》一份共二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徽省合肥市衡正公证处 公 证 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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