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7年9月30日下午,王某(男,62岁,歙县某镇人)在自家门口清理垃圾修整道路,由于当天气温较高,王某从事体力劳动时间较长,加之年老,17时左右突发疾病晕倒,众人帮忙送医院进行救治。但是,黄山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正在王某家门口路段组织施工浇筑沥青路面,大型施工车辆及机械造成道路堵塞,延缓了王某的送医抢救时间,之后王某到达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王某的家属愤怒至极,认为道路施工延误了亲人救治时间,便聚集亲朋好友、左邻右舍50余人,到施工现场阻拦黄山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施工,并扬言要到市政府要说法、讨公道。某镇政府得知情况后,立即组织派出所、司法所、综治等部门联合着手调解处理。
【调解过程】
为了依法、有效、妥善化解这起疑难复杂纠纷,避免矛盾激化,造成更严重的社会事件,镇人民调解委员会邀请相关镇领导、公安派出所民警等部门人员组成联合调解组,果断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调解组成员兵分两路,一面做死者亲属思想工作,稳定他们的情绪,劝离施工现场,防止了事态进一步恶化,影响国庆期间社会稳定;另一面积极调查取证,走访医院接诊医生,查明死者死亡原因,同时做好死者亲属劝导工作,避免非法上访、越级上访事件发生。在事态情形得到控制后,联合调解组分别征得当事双方同意,正式开展调解工作。 通过在双方当事人、有关证人之间开展调查、了解和取证,调解员了解到,死者王某生前有心脏病史,在从事长时间劳动晕倒送医过程中,黄山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施工阻碍了交通,且面对突发情况时,疏导交通应急处置等方面均存在不妥之处。弄清基本案情后,调解员立即召集双方,对调查情况进行了通报,对王某死亡事件进行了定性,排除案件属意外死亡。王某家属认为,黄山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施工延误了王某救治时间,要求该公司赔偿80万元。但黄山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则认为,王某死亡是自身疾病突发,主要责任不在自身。双方在赔偿金额上产生较大分歧,互不相让,当晚近5个小时的调解收效甚微,工作一时陷入僵局。 由于国庆长假即将到来,不确保社会和谐稳定,调解员再次召开会议调整了调解方案。按照“死者入土为安”的风俗习惯,调解员晓之以情、动之以理,多次与王某家属沟通交流,并征得黄山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同意,公司先垫付5万元作为王某的安葬费,下一步赔偿事宜待安葬死者后再进行召集调处。国庆长假后,调解员采用背靠背、心贴心的调解方法,依据《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耐心地对当事双方进行开导,引导双方树立依法解决问题的理念,不能违背法律把自己的意愿强加给对方,更不能有任何违法行为。为进一步推动工作开展,调解员还先后做通施工项目业主单位及王某主要亲属的思想工作,希望其帮助化解此次纠纷。同时,调解员用真实案例进行现场说法,说服双方当事人相互包容和理解,最终促成当事双方达成和解。
【调解结果】
一是黄山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一次性给予王某家属经济补偿8万元(含原垫付安葬费5万元)。 二是调解协议双方签订后,王某家属不再以任何方式向黄山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出其他赔偿诉求,双方纠纷一次性处理终结。 三是协议签订后双方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以赋予人民调解协议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 四是经济补偿余额3万元在人民法院司法确认裁定书送达后3日内一次付清。 事后,调解员对案件进行回访,了解到协议已经履行,当事双方均表示满意。
【案例点评】
人民调解工作是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该起损害赔偿纠纷成功调处得益于:一是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委员会职能优势,最大限度整合资源,形成相互配合、协作互动的大调解工作机制;二是调解员经验丰富、理论扎实、业务素质过硬,在调解中坚持讲事实、重法律,陈述利害,有机结合法、理、情、德,尽可能拉近当事双方的距离,劝导双方换位思考。三是调解员发扬“咬定青山不放松”的精神,一而再、再而三地奔波、往返于双方当事人之间,用实际行动赢得了当事人的信任,并逐步拉近了双方赔偿额度的心理预期,消除双方的分歧,从而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在自愿、平等协商、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达成了和解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