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赵某某,1960年10月22日出生,因犯组织卖淫、徇私枉法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刑期自2003年1月24日起。2005年6月13日减为有期徒刑19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9年,刑期自2005年6月13日起至2024年12月12日止;2006年8月7日减刑10个月;2007年11月9日减刑10个月;2009年6月10日减刑2年;2011年8月10日减刑11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0年5月12日止。该犯自2014年12月9日自北京市监狱调入垦华监狱服刑至今。
【案件办理过程】
在罪犯赵某某符合减刑假释基本条件后,监区初步研究了对罪犯赵某某的假释意见。监区将对罪犯赵某某的假释意见呈报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核。刑罚执行科在审核中认为,经对罪犯赵某某进行再犯罪风险评估,评估分为41.8分,属于较低风险需谨慎办理,且该犯同案多达34人,同案罪犯中有涉毒涉枪的,同案犯中还有办理假释后在假释期间因为吸毒被撤销假释的,综上,监狱认为该犯案情复杂,不能确保该犯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建议监区重新研究处理。对此,监区再次进行综合研究,根据罪犯赵某某犯罪的具体情节、原判刑罚情况,在刑罚执行中的一贯表现,罪犯的年龄、身体状况、性格特征,假释后生活来源以及监管条件等因素综合考虑,认为不能确保该犯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提议对该犯减刑一年。监区将该犯的减刑案卷呈报刑罚执行科审核后将该犯案卷移送驻监检察室征求意见。驻监检察室出具同意意见后,监区于2015年6月29日召开了减刑假释立案评议会,审议认为,该犯存在再犯罪风险,虽属于较低风险,但案情复杂,同案罪犯中多有涉毒涉枪的,且同案犯中还有办理假释后在假释期间因为吸毒被撤销假释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2】2号)第十五条:办理假释案件,判断“没有再犯罪的危险”,除符合刑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外,还应根据犯罪的具体情节、原判刑罚情况,在刑罚执行中的一贯表现,罪犯的年龄、身体状况、性格特征,假释后生活来源以及监管条件等因素综合考虑,综合考虑有关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综合罪犯赵某某个人的具体情况,经监区集体研究,没有对该犯办理假释,对该犯呈报减刑。经监区长并三分之二以上警察同意,认为罪犯赵某某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能够认真参加监区组织的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认真参加劳动,罪犯赵某某不具备从严减刑条件,提议对罪犯赵某某减刑1年,减去剥夺政治权利1年。会后,监区将该犯的减刑案件呈报刑罚执行科审核。刑罚执行科审核后拟同意监区意见。2015年7月9日,监狱召开减刑假释评审会,同意对罪犯赵某某减刑的意见。会后,监狱将该犯的减刑案件公示5个工作日。期间,监狱未收到任何异议。2015年7月20日,经监狱长办公会审核研究同意,提议对罪犯赵某某减刑1年,减去剥夺政治权利1年的意见。
【案件办理结果】
2015年9月23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清河法庭在垦华监狱公开开庭审理了罪犯赵某某减刑案,认为罪犯赵某某确有悔改表现,当庭裁定罪犯赵某某减刑1年,减去剥夺政治权利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