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任某某,男,1957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居住地为重庆市开州区。2009年12月因犯受贿罪被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2年,刑期自2009年4月28日至2018年7月27日止,于2010年1月15日投入重庆市垫江监狱服刑。
【案件办理过程】
任某某因黑便伴呕血于2018年1月31日9时收入监狱医院住院治疗,因病情加重于当日转垫江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治疗期间,垫江县人民医院分别于2月3日、2月5日下达了两次病危通知书,监狱在积极救治的同时,将任某某的情况及时通报了驻狱检察室。医生综合任某某肝硬化病史及相关辅助检查,诊断为:急性上消化道出血、食管静脉曲张破裂出血(内镜下套扎止血治疗术后)、吸入性肺炎、乙肝后肝硬化失代偿期、失血性贫血、失血性休克(代偿期)、低蛋白血症。 2018年2月11日,任某某妻子向监狱申请进行病情诊断,监狱于2018年2月12日委托重庆市人民医院对罪犯任某某是否符合保外就医条件进行病情诊断,诊断结果为:急性上消化道出血、乙肝后肝硬化、肝功能失代偿期、食管静脉曲张破裂出血(内镜下套扎止血治疗术后),符合保外就医范畴。 鉴于任某某通过治疗后,病情有所好转,为确诊任某某经治疗后的病情是否仍符合保外就医范畴,监狱于2018年3月1日再次委托重庆市人民医院对任犯进行病情诊断,结合上次诊断结果及CT增强检查,诊断结果为:乙肝后肝硬化、肝功能失代偿期、食管静脉曲张破裂出血(内镜下套扎止血治疗术后)、脾功能亢进,符合保外就医范畴。 结合心理测试结果分析评估、危险性犯罪经历及该犯病情等情况,危险性评估报告给出该犯社会危险性较低,建议保外就医。随后,任某某所在十监区分别召开了监区民警集体会议、监区长办公会研究任某某保外就医事项,与会人员均签字同意建议任某某保外就医。另外,监狱委托重庆市开州区司法局核实任某某出监后居住地、家庭和社会关系,过去的一贯表现,并调查任某某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审核保证人的具保条件,经司法局审查,任某某在其辖区有固定居所,其妻子承诺对其回归社会后的生活、医疗提供保障,所在居委会愿意对其进行监管帮教,其回归后对居住地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可能性较小,认为其具备社区矫正条件。监区将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经审查,刑罚执行科认为,监区建议任某某保外就医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交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同意监区建议,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评审。 4月4日,监狱召开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审核研究,建议对任某某办理保外就医,同日在全狱予以公示三个工作日。4月10日,监狱将任犯暂予监外执行案卷移送驻狱检察室审查,驻狱检察室在审查后,提出同意暂予监外执行的建议。同日,监狱召开监狱长办公会对任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任某某符合法定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做出建议对任某某办理保外就医的决定。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提交重庆市监狱管理局审批。
【案件办理结果】
重庆市监狱管理局于2018年4月23日会议研究,认为任某某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8年4月23日起暂予监外执行。重庆市垫江监狱于2018年4月24日将罪犯任某某以及相关材料移交重庆市开州区司法局进行社区矫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