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何某某假释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1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何某某,男,1984年3月7日出生,初中文化,户籍地为广东省韶关市南雄市。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14年5月14日被抓获。2014年10月10日广东省南雄市人民法院作出了刑事判决,以交通肇事罪,判处罪犯何某某有期徒刑四年七个月。刑期由2014年5月14日起至2018年12月13日止。宣判后何某某未提出上诉。判决生效后,于2014年11月14日交付广东省清远监狱执行。 2017年1月,广东省清远监狱医院监区警察在监听罪犯何某某的妻子的会见通话中,发现以下狱情:罪犯何某某的妻子在与其通亲情电话时告知罪犯何某某,因家中父母岁数已大且只有罪犯何某某这个儿子,而自己收入有限,家庭经济比较困难,希望罪犯何某某能尽早出去帮助家庭。

【案件办理过程】

负责监听的警察立即向监区领导报告此情况。何某某所在医院监区领导高度重视,于会见后当天组织警察对何某某的情况进行了调查,了解到何某某的妻子所述情况属实,且何某某系过失犯罪罪犯,自2014年11月14日被交付清远监狱执行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取得较好改造成绩。根据法释〔2016〕2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对过失犯罪罪犯适用假释时可以依法从宽掌握,既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又符合法定假释条件的,可以优先适用假释。为此,何某某所在监区建议清远监狱刑罚执行科对其发函调查评估。2017年1月,监狱向何某某所在地司法局发出假释调查评估征求意见书。何某某原居住地司法局于2017年2月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书,认为:1.何某某所辖村委会同意接受管理、教育工作;2.何某某的父母保证对其严格管理,遵纪守法,报效社会;3.所辖派出所出具了其家族成员户籍证明。综合以上情况,评估意见为:同意贵监狱对何某某提请假释。 2017年3月20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广东省清远监狱医院监区召开全体警察会议,集体研究何某某提请假释案,经讨论认为:1、何某某截止至2017年2月28日,已执行刑期2年9个月14天,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二十三条: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假释时,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的时间(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的规定;2.何某某在服刑改造的26个月里共获得23次嘉奖、3次表扬,1次被监狱评为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3.广东省南雄市司法局对罪犯何某某假释调查评估为同意对罪犯何某某提请假释;4.该犯属过失犯罪罪犯,假释后有稳定的居住场所及监管条件,重新违法犯罪评估的结果为:重新违法犯罪倾向不明显;5.就其家庭情况而言,家中父母岁数已大且只有罪犯何某某这个儿子,家庭经济比较困难,罪犯何某某能尽早出去帮助其家庭,促进社会和谐稳定;6.家人都在家乡务农,有固定的居住场所,监管条件稳定。综合以上情况,清远监狱医院监区集体同意依法对何某某提请假释。 清远监狱医院监区于2017年3月20日召开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同意了监区人民警察集体意见,并将提请假释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经清远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认为何某某所在监区认定何某某确有悔改表现和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提请罪犯何某某假释建议适当,同意监区提请假释建议,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2017年4月20日,清远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对何某某的呈报案件进行审议,广东省清远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评审委员会认为,何某某犯罪行为属于过失犯罪,在服刑改造期间表现较好,且考虑到该犯虽已结婚但与妻子尚未有小孩,家中父母岁数都已达60岁,家人急切需要其出去为家庭排忧解难。为鼓励服刑人员服从教育和改造,最大限度地发挥刑罚的功能,使服刑人员早日复归社会,同意提请罪犯何某某假释。 在2017年4月20日清远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过后,清远监狱依法将评审会意见制作成提请榜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后,监狱将提请假释建议及相关材料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检察院指出,何某某是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人员,即是过失犯罪的罪犯,该类罪犯适用假释时可以依法从宽掌握。2017年5月2日,广东省清远市人民检察院作出“罪犯何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呈报假释程序合法”的检察意见。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假释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意见,一并报送清远监狱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2017年5月2日,清远监狱监狱长办公会对何某某假释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何某某符合法定假释条件,提请假释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何某某假释的决定,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假释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假释建议书副本抄送清远市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7年6月26日,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粤18刑更第1287号裁定书,对罪犯何某某予以假释。 假释是“附条件的提前释放”方式,使罪犯出监后仍然处于法定的被监管状态,不仅为罪犯从监狱走向社会提供了一个考验期、过渡期,有利于罪犯改造成果的巩固和强化。与减刑制度相比,在实现对罪犯的持续约束力、促进罪犯融入社会的法律效果而言,假释制度具有法律设计上的天然优势。何某某系过失犯罪罪犯,属于可优先适用假释的情形,对其适用假释是罗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以人为本惩罚和改造罪犯的宗旨的体现。且考虑到何某某的家庭困难情况,在依法依规前提下将其“附条件的提前释放”,也将有助于其家庭和谐稳定,有助于罪犯改过自新,对社会发展做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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