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人员董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董某某,男,1975年5月27日出生,吉林省通榆县人。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1月7日被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刑期自2015年2月5日起至2020年7月29日止。2015年2月5日入吉林省白城监狱服刑,该服刑人员于2015年3月10日被批准保外就医,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不遵守社区矫正相关规定对该犯予以收监。

【案件办理过程】

(一)病发入院。该服刑人员既往患有肺结核病史多年,曾于2015年3月10日因“肺结核、肺炎、心率失常-窦性心动过速”被省局批准保外就医,该犯因在社区矫正期间不遵守规定于2017年2月3日收监执行,因该服刑人员收监时病情较重即刻被送至省局中心医院住院治疗。经相关检查被诊断为:“继发型肺结核、双肺复治(右肺萎缩)、左肺肺气肿、咳血、肺内感染,”并于2017年2月7日下达了危重通知书。 (二)签订保证书。由于董某某患疾病较重,白城监狱于按照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办理程序规定,在监狱收到相关诊断材料后及时联系董某某父亲,经过认真细致地考查,监狱确认其符合保证人资格。2017年2月9日,监狱派民警赴通榆县找到董某某父亲签订保证书。 (三)监狱医院把关。2017年2月8日,白城监狱医院三人医疗鉴定小组鉴定,董某某病情符合〔2014〕112号《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罪犯《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一条规定,建议提请暂予监外执行。 (四)监狱审核。因董某某病情危重,监狱启动了紧急保外就医程序。收到相关诊断材料后,该犯所在监区及时召开会议研究讨论、经全体民警会议、监区长办公会决定对董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并将材料提交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刑罚执行科经研究讨论同意对罪犯董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2017年2月9日,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召开会议,邀请驻监检察机关同志列席,共同审议并通过了董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件, 2017年2月9日白城监狱监狱长办公会召开会议,审议并通过了罪犯董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件。 (五)提请检察机关审查。2017年2月9日,监狱将董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相关材料送交吉林省白城市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检察机关同意董某某保外就医。 (六)提请省监狱管理局审批。2017年2月9日,白城监狱监狱长办公会后监狱民警将董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卷相关材料提请吉林省监狱管理局审批。吉林省监狱管理局刑罚处、生活卫生处等相关部门所属人员,共同对提请材料进行了审查,批准通过后上报分管局长审核再报局长决定。

【案件办理结果】

省局审核认为:董某某病情符合保外就医条件、案卷资料齐全、完备、规范,办理程序符合《监狱暂予监外执行程序规定》要求,提请建议适当。2017年2月9日,吉林省监狱管理局批准董某某暂予监外执行。2017年2月10日,白城监狱对董某某暂予监外执行进行了公告,公告的主要内容为该服刑人员姓名、原判罪名及刑期、暂予监外执行依据等。公告期三日内,未收到任何举报信息。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