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法律援助中心对秦某请求支付赡养费提供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4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秦某,男,1930年6月2日出生,已88岁高龄,生育四个儿子三个女儿,其妻子于2008年去世后,他一直单独生活。至2010年4月,秦某因患肺结核和脑血栓疾病花去大量医疗费,后常年药物治疗。秦某年龄大,丧失了劳动能力,除了每月几十元钱的农村养老金无任何其它经济收入。秦某的四儿三女,除二儿子外其他子女居住较远,无人照料,老人多次要求子女履行赡养责任或支付赡养费,但均遭拒绝。 鉴于以上情况,秦某向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援助。2018年3月21日,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湖北仁辉律师事务所律师邹南海承办此案。 援助律师接受指派后,立即前往秦某住处,向当地群众了解情况,认真听取秦某的陈述以及对案件处理的要求。援助律师了解到:秦某年老体迈、多年患病,有肺结核、脑血栓疾病,常年药物治疗,无自理生活能力,无任何经济来源,无法保证医疗和基本生活;其子女成家后未提供经济帮助、未履行赡养责任,导致其生活陷入困境,但二儿子已对祖母履行了赡养义务,三儿子因自己疾病已花去数万元医疗费用,大儿子十年左右未回家探望老人;其居住房屋年久失修,无法保证其居住条件,现居住于同组村民邓某家中。受援人秦某要求其所有子女履行法定的赡养义务。 援助律师了解基本情况后,遂联系镇综治办、村调委会,并通知子女进行调解,但由于大部分子女未到场参加调解,调解未果。 为了老人老有所养、老有所依,援助律师代理秦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全部子女履行赡养义务,按月支付赡养费。法院依法受理,秦某及子女参加了诉讼。 庭审中,大儿子书面答辩认为自己已快年满70周岁,靠企业养老金生活,生活困难;二儿子认为已赡养祖母16年,直至祖母96岁去世,自己尽到了赡养义务;小儿子认为兄弟间以前分过家,分家时老大没有参与,当时分家商定由老二赡养祖母,老三赡养父亲,自己赡养母亲,已对母亲尽了赡养义务,但其他子女对其对母亲尽了赡养义务不予认可;大女儿认为对父亲有赡养义务,但自己已70多岁,也是受子女供养对象,生活拮据。 援助律师和承办法官针对当事人对赡养的误区充分明理释法,严厉批评了被告间的推诿塞责之举。援助律师认为:1、赡养父母是子女均应尽的法定义务和传统道德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21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1条、15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1条的规定,子女作为年老、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父母的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籍的义务。儿子和女儿都有义务赡养年老父母,赡养义务不能附加任何条件,且所有子女的经济水平足以向其父亲尽法定的赡养义务。子女负有赡养义务而拒绝的,情节严重的可能触犯刑法。2、赡养费应主要表现在:老年人必然发生的衣、食日常开支的基本赡养费;老年人对已经发生或将来确定发生的医疗费;生活不能自理的护理费用;老年人的住房费用等。3、因二儿子已确实对祖母尽到了赡养义务,可以适当减少赡养费的承担。4、老人跟随谁生活,由老人自行决定,所有子女应尽力赡养父亲,为父亲提供生活照顾和精神支持。5、医疗费核定固定数额定期支付,避免实际发生后子女间结算不便,确保了秦某生病后能及时得到医治,减少了各子女之间的纷争。 通过长达3小时的明理释法,举一反三,消除了误会,受援人秦某的子女均表示愿意对父亲尽赡养责任,认真履行赡养义务。在法庭上,受援人秦某自愿选择跟随三儿子生活,由三儿子负责照料其日常生活。三儿子表示已支付的医疗费自愿承担,不再在兄弟姐妹中分担,一家人一团和气。 援助律师庭审中的意见得到法庭的采纳,也得到所有子女的认可。一审法院判决:一、大儿子和小儿子从2018年度起,每年各给秦某支付赡养费3000元,二儿子和三个女儿从2018年度起每年各给秦某支付赡养费1500元。二、大儿子、二儿子、小儿子和三个女儿从2018年度起每年各给秦某支付医疗费300元,秦某医疗保险核销仍不足部分,由三儿子承担,其费用从2018年度起限每年度的11月30日前支付到秦某个人账户。三、三儿子负责秦某的日常居住、生活照料等事宜。 案件宣判后,所有子女均表示服从判决,愿意接受,不提出上诉。秦某的子女均表示按时支付赡养费,保持父子、父女、兄弟姐妹之间的团结,对不足之处加以改正。受援人秦某也表示特别满意,对援助律师表示真挚的感谢。

【案件点评】

赡养老人是法律赋予的义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每个家庭应该传承的风尚,也是每个人年迈后能得到幸福的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21条的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能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本案涉及子女众多,且年龄均较大,居住都较远,但即使如此也不能以任何理由规避法定的赡养义务。参照秦某个人意愿、子女的实际情况和农村风俗及社会认知,已尽到赡养责任的儿子和出嫁的女儿支付赡养费的数额低于未尽赡养责任的其他子女符合情理及法律规定。医疗费的提前核定支付,可避免实际发生后子女间结算的不便,同时确保了秦某生病后能及时得到医治,减少了各子女之间的纷争。 “羊有跪乳之恩,鸦有反哺之义。”本案的亮点在于成功运用了明理释法,一边运用法律一边宣传法律,让法律条文不只躺在纸面上,而落实到情理之中,真正地解决实际生活中的问题。本案援助律师充分运用了农村风俗和社会认知,为法院判决提供合情合理的方案,使最终的判决有了温度,得到了受援人及子女的认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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