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杜某某,男,1984年2月16日生,吉林省松原市长岭县人,小学毕业,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19日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15日作出刑事判决,予以改判,认定被告人杜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4年5月27日起至2029年5月26日止。该犯自2016年8月3日入监,现在吉林省公主岭监狱服刑。该犯于2019年1月18日被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案件办理过程】
2021年1月22日,公主岭监狱一监区召开会议,集体研究罪犯杜某某提请减刑案。会议综合罪犯杜某某服刑期间的改造表现:该犯能够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狱内改造表现良好,该犯具有自首情节,得到被害人家属谅解,该犯在本次考核期内共获得五次表扬奖励,认为该犯符合减刑条件,鉴于其系十年以上暴力犯罪,且考核期内多月消费超标,下调减刑幅度三个月,建议对罪犯杜某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会后,监区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监狱刑罚执行科经审查,认为罪犯杜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证据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减刑呈报法定条件,监区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意见准确,下调依据符合相关文件规定,拟同意监区提请减刑建议,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3月24日,监狱召开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并邀请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进行评审,作出同意提请罪犯杜某某减刑的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监狱民警或罪犯及其家属、社会公众均未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 公示期满后,监狱将相关卷宗送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检察机关作出“罪犯杜某某系暴力犯罪,有前科,犯罪后果严重,主观恶性深,社会危害性大,月消费较高。建议对罪犯杜某某下调减刑幅度”的检察意见。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提请减刑建议和评审意见连同人民检察院意见,一并报请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 5月30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对罪犯杜某某减刑案件进行审议,作出对罪犯杜某某呈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的决定。 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议的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提请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
【案件办理结果】
2021年6月29日,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杜某某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适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对罪犯杜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