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社区服刑人员杨某,男,1964年1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黑龙江省逊克县。2012年12月,因犯受贿罪、玩忽职守罪被逊克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刑期自2012年6月9日起至2017年12月8日。2015年12月24日,因杨某患有甲状腺癌,黑龙江省监狱管理局决定对其暂予监外执行,暂予监外执行日期自2015年12月30日起。2016年1月8日,杨某被移交到逊克县司法局,逊克县司法局对其进行了入矫宣告,并指定居住地司法所对杨某进行监管。
【被依法给予警告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情况。 在日常监管中司法所发现,社区服刑人员杨某接受社区矫正初期虽然能遵守法律法规,但心理上仍然对社区矫正的认识不足,对社区矫正管理存在抵触情绪,认为自己不需要管理。司法所及时调整矫正方案,多次与杨某谈心谈话,要求杨某认真反省,配合矫正,但杨某态度冷漠敷衍。一段时间后,杨某开始抵触正常监管,借故拖延提交病情复查材料,出现无故不提交汇报思想、不定期报到等不服从司法所矫正管理的行为,严重违反监管规定。 2017年8月4日,司法所工作人员对杨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情形进行调查取证并向逊克县司法局建议给予杨某一次警告处罚。逊克县司法局收到司法所的建议后对相关情况进行进一步的核实,通过核查杨某的病情复查材料和思想汇报等材料以及日常表现,逊克县司法局确认其有明显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符合《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中规定给予警告的条件。 (二)给予警告情况。 2017年8月4日,司法所工作人员填报《社区服刑人员警告审批表》,提请逊克县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杨某给予警告处罚。2017年8月9日,逊克县司法局社区矫正机构集体评议,经逊克县司法局主管局长批准,做出警告决定并出具对杨某的《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 (三)文书送达情况。 2017年8月10日,逊克县司法局会同县检察院,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在司法所由司法所长向杨某宣读、送达了《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杨某在送达文书上签字。司法所工作人员当场对杨某进行了训诫谈话,严肃告知其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严重后果。 (四)警告的效果。 杨某收到警告决定书后,态度明显端正,对自己的社区服刑人员身份有了清醒的认识,认识到作为社区服刑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矫正管理规定,按时提交病情复查材料、定期报到并积极汇报思想情况,故意违反监管规定会受到法律的严肃处理甚至失去社区矫正机会。之后杨某在工作人员陪同下到逊克县人民医院进行病情复查。 (五)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2017年8月9日,逊克县司法局做出《杨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副本同时送达逊克县检察院监所科,监所科同志核查事实后,同意司法局给予杨某警告处罚。 (六)利用本案例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逊克县司法局通过对杨某的这次警告,在全县社区服刑人员中开展了警示教育,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也起到了震慑作用,全县社区服刑人员接受社区矫正的意识明显增强,不按时参加集中学习劳动、提交思想汇报、到司法所报到的现象明显减少。
【小结】
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在初次接受社区矫正时,往往对其服刑人员身份认识不深刻、不充分,对履行社区矫正监管规定有抵触情绪。对于这一类社区服刑人员,司法所要做好入矫宣告和法律教育,把相关规定和违规后果讲深讲透;要加强日常监管,经常开展谈心谈话,督促其按时上交病情复查材料,及时掌握社区服刑人员的心理变化。一旦发现有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行为表现和事实,要及时、依法给予警告,纠正其错误行为,促使其明确在矫意识,自觉接受社区矫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