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李某某系经工商行政部门注册的个体经营户,核准字号为开州区李某某副食超市,经营范围为食品百货批发零售,经营地点为开州区某镇某某街,谭某某系该超市营业员。2018年2月13日下午2时左右,谭某某在为超市搬运货物时,因升降机发生故障掉落,将谭某某腿部和头部砸伤。事故发生后,李某某第一时间开车将谭某某送至开州区人民医院治疗,诊断为头皮挫裂伤伴血肿、左小腿腓骨骨折。诊断结束后,谭某某以头部剧痛,担心颅内出血,引发后遗症为由,要求转入三峡医院确诊。随即在李某某的帮助下转至万州区三峡中心医院住院治疗。谭某某住院治疗期间,李某某垫付了相关的医疗费用,经过43天住院治疗后,谭某某伤情稳定出院回家休养。谭某某回家后,多次找到李某某,要求支付生活费和后续医疗费,李某某以升降机为临时租用,谭某某受伤系由升降机发生故障所致,超市方已支付升降机方工时费,且自己垫付了谭某某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谭某某受伤医疗费用及后续赔偿应由升降机方负责,超市方不再承担其他费用。如谭某某不服,可以通过司法途径进行解决,经法院裁决后,超市方依法履行相关义务。谭某某认为自己是在超市上班期间受伤,与升降机方无关,只能要求超市方赔偿,并表示自己不会去打官司,如果不赔就天天到超市经营场所坐着,看谁还来买东西。双方多次协商无果,矛盾不断升级,冲突升级至双方10余人介入,数十群众围观,对社会和谐稳定造成一定不良影响。2018年4月7日双方申请重庆市开州区某镇某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进行调解。
【调解过程】
为有效化解双方矛盾纠纷,调委会受理双方调解申请后,选派了两名擅长劳动关系、工伤赔偿纠纷的调解员主持调解。前期,调解员一方面通过走访调查,全面深入地了解了谭某某受伤事实经过及双方劳动关系、劳务关系续存情况,另一方面认真查找相关法律法规,对纠纷有了一个基本判断。由于谭某某系超市员工,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具备劳动关系,且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伤害,应适用工伤赔偿相应的法律法规,涉及第三人造成的伤害应由用人单位先行赔偿后再向向第三人追偿。 调委会经过充分准备后,于4月10日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在调解过程中纠纷双方对谭某某受伤事实和经过均不否认,争议焦点仍为超市方坚持由升降机方赔偿,或者超市方与升降方按比例赔偿,超市方最多只愿意承担30%的赔偿责任。谭某某则坚持由用人单位直接赔偿。 调解员认真解读工伤保险条例相关法律、法规后认为:一是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谭某某系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应定性为工伤,应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二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二条“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认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的规定,由于用人单位没有依法为员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伤保险待遇应由用人单位支付;三是工伤保险待遇标准适用《工伤保险条例》、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的通知〉》《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关于一次性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等相关工伤保险待遇法律、法规。 在厘清法律责任的过程中,谭某某声称通过咨询法律工作者,各项赔偿费用共计13万元,要求李某某一次性足额支付;而李某某认为自己前期已垫付全部医疗费用,同时谭某某在操作过程中也存在一定的过错,谭某某要求的赔偿费用过高,自己无力承担,如需一次性赔付,待升降机方理赔后视具体情况再行协商支付。双方调解一度陷入僵局。调解员从情、理、法多角度入手,一方面对李某某进行耐心劝说,让其换位思考,不能让员工伤了身体又伤心,僵持下去,不但影响超市的正常运转,也会使现有员工寒心,劝导其接受一次性赔偿解决的方案,涉及的第三方责任后期依法追偿;另一方面对谭某某打感情牌,谈到谭某某工作期间李某某对其多有照顾,如若谭某某康复后愿意,依然可以为其提供工作岗位,同时超市利润微薄,市场竞争激烈,李某某无法一次性支付全部费用,可以适当做出让步。
【调解结果】
双方当事人在调委会主持下,同意在以下原则框架内进行协商:一是双方按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协商(即确定为工伤);二是按《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规定,适用九级二十款,参照九级伤残计算工伤待遇;三是社会平均工资按6016元/月计算,伤者本人工资按2500元/月计算,停工留薪期按6个月计算;四是后续治疗费用由双方协商标准;五是调解后形成书面调解书,相关费用支付完毕后,双方终止劳动关系。 最终,通过调解达成如下协议:一是由用人单位(工商户李某某)支付谭某某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待遇等相关费用共计10.5万元,涉及的第三方责任,由用人单位向第三方追偿;二是双方一致同意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劳动关系解除,谭某某自愿放弃就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后所享有的仲裁、诉讼的权利。三是本协议为一次性补偿协议,双方同意本协议签字生效后,伤者谭某某自愿放弃其他请求,双方从此无涉。 双方当场在调解协议书上签字确认,用人方现场一次性支付工伤待遇,双方对调解均表示满意。
【案例点评】
纠纷的调解处置中有以下几点经验值得借鉴:一是此类调解涉及专业性较强,在选派调解员必须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二是在调解前必须做足功课,厘清各方关系和应承担的权利和义务;三是调解过程中适用的法律、法规必须准确,适用赔偿计算标准与当地社会水平要统一;四是人民调解工作首先要尊重“法为上”,其次是“礼为先、和为贵”,在法、礼、情三者间找到平衡点;五是调委会在主持调解专业性较强、案情复杂、标的额大、牵扯面广等情况的疑难复杂案件时,调解员必须要有足够的公心、热心、爱心和耐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