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助微信实现小额存款继承公证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9年3月6日上午,七十多岁的张某(女)的老伴陈某春节前因病死亡,临终前将两张定期存单(总金额6万元)交给张某,留给她日后所用。 近日张某腿病复发,疼痛难忍,打算去医院看病。因五个子女均在外地打工谋生,不想麻烦子女,便自己拖着病腿去银行取款,银行告知张某需要办理公证,张某遂到公证处咨询。公证员告知老太需提供其老伴陈某死亡证明材料、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亲属关系材料,同时因存款金额超过两万元,还需陈某的继承人五个子女继承或放弃继承。张某一听此话,情绪激动起来。因为她看到老伴的火化证就伤心,就将其烧掉了,现在能提供的只有身份证、户口簿和存单。自己腿疼行走不便,无法到相关部门调取证明材料。五个子女都在外地打工,近期不可能回来,自己的病也不能再拖延,这可怎么办?承办公证员考虑到张某的特殊情况,决定开通绿色通道。该笔存款属于张某和陈某的夫妻共有财产,虽然存款总额达6万元,但作为陈某遗产部分的只有3万元,由陈某的配偶张老太一人领取风险可控。为了让张老太尽快拿到存款治病,公证处分两路人马同时办理:一、由承办公证员与张老太做询问笔录,通过与老太谈话得知其次子的手机号码,与其次子取得联系,告知情况后互加微信,并建立微信群,邀请陈某的其他子女加入群聊。公证员通过微信群征求陈某的五个子女是否同意陈某遗留的存款由其母亲张老太领取,子女们均回复同意其母亲领取,并将各自的身份证进行拍照上传,公证员将聊天记录进行截屏打印存档。二、另一路公证员通过“村居三大员电话簿”和公证处办证系统查找村干部和同村邻居的电话号码,调查了解被继承人陈某的亲属关系情况。与殡仪馆工作人员进行联系,通过微信调取陈某的火化档案材料,与陈某户籍地派出所联系核实陈某的户口注销情况。经过调查了解,张老太所述属实,公证处为其出具了领取及保管公证书,公证处又主动为张老太申请了法律援助,为其减免了公证费。当天受理当天办结,拿到公证书的张老太激动地说:“公证处的工作做得贴心,真让老百姓暖心!” 为落实“最多跑一次”活动,公证处可在严格控制风险的情况下为当事人解决难题。借用网络通信手段,主动调查核实证据,为老、弱、病、残开通绿色通道,这不仅是公证减证便民要求,更是深化“放管服”改革的生动实践。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XX)盐响证民内字第XX号 申请人:张某某,女,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江苏省响水县XXX,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继承人:陈某某,男,XX年XX月XX日出生,生前住江苏省响水县XXX,公民身份号码:XXX。 公证事项:领取及保管 申请人张某某于二○一九年三月五日向本公证处申请办理证明领取及保管陈立明遗产资格的公证。 经审查:一、被继承人陈某某于XX年XX月XX日在响水县死亡,在江苏响水农村商业银行遗留有二笔存款(1、账号:3209XXXX,金额为人民币壹万元整;2、账号:3209XXXX,金额为人民币伍万元整),上述存款为陈某某与张某某的夫妻共有财产。二、申请人张某某系被继承人陈某某的配偶。三、张某某已在我处发表书面承诺,其领取上述存款后,负保管责任并承诺依法分配给其他合法继承人,并承诺如出现侵占遗产的情况,由其承担法律责任。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有关规定,兹证明申请人张某某是被继承人的配偶,是陈某某的法定继承人之一,其有权领取并保管陈某某的上述遗产。 本公证书仅适用于领取上述小额遗产,不能作为继承其他遗产的凭证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响水县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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