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刘某,男,1988年5月22日出生,高中文化,重庆市开州区人,因犯交通肇事罪被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28日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刑期自2019年8月28日起至2022年10月14日止。2019年9月24日交付重庆市三峡监狱执行刑罚。
【案件办理过程】
2021年7月10日,三峡监狱服刑人员刘某所在分监区召开会议,集体研究刘某提请减刑案。经研判,刘某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本次考核期内共获得三次表扬奖励。据此,会议认为刘某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建议对刘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7月17日,监区长办公会议经审核,同意分监区集体研究意见,建议对刘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监区将案件相关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10月27日,监狱刑罚执行科经审查,认为刘某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作出同意监区对刘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的审查意见,并将审查意见连同监区报送的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10月28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评审,作出同意对刘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民警或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 公示期满后,监狱于11月5日将提请减刑建议送驻监检察室征求意见。检察机关作出检察意见,同意监狱提请减刑建议。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提请减刑建议和评审意见连同检察院意见,一并报请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 11月29日,监狱长办公会议经审议,作出同意对刘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的决定。 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法律规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提请重庆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并将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21年12月24日,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确有悔改表现,综合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和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