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8年08月04日上午,灵山县某镇邓某(15岁)驾驶无号牌普通两轮摩托车(下称乙车)与同样驾驶无牌两轮摩托车(下称甲车)的李某相撞,两车相撞造成邓某受伤,李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甲乙两车不同程度损坏。交通事故民事赔偿部分双方家属多次协商不成,于2018年10月11日向灵山县道路交通事故民事赔偿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交调委)提出调解申请。
【调解过程】
当日,交调委立即到县交警大队查阅《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经审查该纠纷属于本级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范围,同意受理。12日通知对方当事人邓某及其监护人邓某某,告知其调解相关事宜,其监护人同意调解。 双方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确认的邓某、李某负该事故同等责任无异议。事故后邓某某已支付对方丧葬费33228元。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死亡赔偿金、抚养费等其他费用的赔偿金额。调解员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十七条关于赔偿项目的规定,根据《解释》第十八条至二十九条等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等相关计算标准,结合2018年广西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标准计算了法定赔偿金额,并建议邓某某对死者适当赔偿。邓某某认为负担过重,对赔偿金额有异议。 调解员采取“背对背”的调解方法,充分阐释了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运用情理结合的方式,努力降低双方的期望值,通过说服教育,寻找平衡点。李某家属李某某要求邓某父亲一次性付清李某的死亡赔偿金、抚养费、精神抚慰金、医疗费、伙食费、误工费、车辆维修费、交通费等费用253228元。邓某某则认为丧葬费应从总额中扣除,另支付220000即止,且要求分期付款,无法一次性支付。双方要求存在30000余元的差额,调解暂停。调解员建议双方再次坐下来“面对面”的细谈,但最终双方决定与亲属商议再做决定,调解暂告段落。调解员强调双方要互体互谅,争取早日解决纠纷平息事端,避免事态的扩大而付出更多的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 2018年10月23日,邓某某与李某某自愿再次申请交调委调解。交调委另派一名经验丰富的调解员到场主持。经耐心细致的解说和多次思想疏导工作,双方同意赔偿金总额为253228元,除去已支付的丧葬费后,邓某某另赔偿220000元给李某某,并约定了分期付款的支付方式,2020年12月31日前付清。
【调解结果】
双方家属自愿签订调解协议: 1.邓某监护人邓某某同意支付李某家属李某某丧葬费33228元,上述款项已于本协议签订前付清。 2.邓某某同意赔偿李某某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抚养费、医疗费、伙食费、交通费等费用合计人民币220000元,签订本协议书时支付100000元,余下赔偿款120000元,分别于2019年10月23日前支付70000元,2020年1月23日前兑现50000元,逾期则按实欠款项每天千分之二加收滞纳金。 3.邓某的医疗费、护理费、伙食费等一切费用自理。 4.双方车辆维修自理。 双方意见达成一致,握手言和,并对交调委的调解工作表示感谢。经回访,双方均表示满意。
【案例点评】
此案系道路交通事故赔偿纠纷,双方争议焦点在于赔偿金问题。调解员首先对案件纠纷情况进行基本了解,积极向公安机关了解责任认定情况。然后结合双方实际情况,从法理和情理上进行剖析,并提出合理调解建议。调解不是一蹴而就的,调解员要善于抓住当事人的心理,细致耐心的进行调解工作,引导双方当事人互相让步,促使双方在自愿公平的原则下达成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