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7年11月17日15时许,被鉴定人李某,男,49岁,初中文化,未婚,务农,在其妹妹李某甲家的火炉屋内看电视时,李某甲同组居民王某某到李某甲家串门,李某认为王某某与李某甲有不正当男女关系,持斧头将王某某头部砍伤。公安机关在侦查的过程中,村民反映李某有时言行异常,怀疑其有精神病,故当地公安机关委托司法鉴定所对李某作案时的精神状态和刑事责任能力进行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
【鉴定过程】
(一)调阅案卷材料: 1.被鉴定人李某的讯问笔录(2017年11月17日):2017年11月初,我从重庆务工回来后就在我妹妹李某甲家居住至今。今天下午我在火笼屋里看电视,看见王某某站在屋门口,他自己找了一把椅子坐在那里看电视,他坐下后就让我坐在他旁边。我恼火后就跑到厨房找了一把斧头拿在手里,冲进火笼屋朝王某某头上砍,第一下大概砍在他后脑勺上,王某某就拿起坐的椅子准备打我,我又用斧头背朝他脚上捶了一下,王某某就又坐在椅子上了,我就又用斧头朝他额头砍了一下,王某某头上开始流血,我也没理他。大概过了半个小时,王某某的两个儿子到我妹妹家中,我以为他们兄弟俩要打我,我就把斧头拿在手里,告诉他们‘我只跟警察走’,我就回到屋里坐着。我妹夫常年在外打工,王某某经常跑到我妹妹家中,我怀疑他和我妹妹有不正当关系。王某某到我妹妹家,我就很恼火,我就拿起斧头砍了他。我看见他就烦,就是想教训他,打他一顿。” 2. 被鉴定人的父亲李某乙的询问笔录:(第一次,2017年11月18日)“李某经常在外打工,今年11月1日才回来,当时我在火笼屋坐着,李某在门口站着,王某某到家中来了,坐下后就喊李某坐着,李某没有答理他,就跑到厨房里拿了一把斧头,冲到王某某跟前朝他头上砍。根本没有这件事(王某某和李某甲之间有不正当关系),王某某就是经常喜欢到我家中玩。李某脾气比较暴躁,以前也动手打过我,一直未婚,思想压力比较大,现在我感觉他神志有点不清了。” 3. 被鉴定人的妹妹李某甲的询问笔录(2017年11月21日):“李某至今未婚,思想比较偏执,脾气比较暴躁,时不时就说要打死人,几年前将我父亲打伤。今年9月份回来后在荆州、武汉打工,但一直不顺利,时不时就在往回跑,回来后脸色一直不好看,谁和他说话,他就要打死谁。” 4. 受害人王某某的询问笔录(2017年11月24日):“今天下午我到李某甲家去烤火,看见李某、其父李某乙和李某甲的侄儿围坐在火炉旁边看电视,正准备坐下,就感觉后脑勺被什么东西打了一下,我正准备回头,头上又被打了几下,我一下扑倒在地上。过了几分钟,我感觉左脚踝被人用钝器打了一下,后来就昏过去了,我和李某没有矛盾,就是邻居关系。” 5.受害人王某某的女儿王某的询问笔录(2017年11月18日):“我家和李某之间没有矛盾,昨天我在外务工,黄某某给我打电话,说我父亲被人砍伤了,到家后,我简单问了下情况就往李某甲家门口走,想让李某帮忙把我父亲送到医院,但李某看见我到他妹妹家门口,就拿起斧头要打我,我和他争了几句后就报警了。” 6.被鉴定人居住地村委委员曾某某的询问笔录(2017年12月7日):“李某在十几岁的时候他母亲就去世了,他跟着他父亲李某乙生活,李某因他父亲李某乙不同意他结婚,李某就经常打他父亲,之后李某就外出打工了几年,去年腊月回来后就住在李某甲家。他回来这期间,我们就感觉他精神有点不正常,平时表现比较怪异,站在那儿自言自语,别人和他说话也不理,有时还乱发脾气,有打人的冲动,脾气比较大,为人一般。” 7.被鉴定人的邻居刘某某的询问笔录(2017年12月5日):“我感觉李某有精神病,我和他说话,他从来都不理,有时候自言自语。2017年11月17日早上七、八点钟的时候,李某拿了个铁盒子在李某甲家的道场边上敲了有十几分钟,也不知道他在敲什么,嘴里不停地说话。。” 8.被鉴定人的同村村民周某某的询问笔录(2017年12月5日):“我和李某是姑舅老表,李某谈过一次恋爱,但李某父亲极力反对这件事,之后对他父亲怨言比较深,经常动手打他父亲,其父忍受不了就搬到李某甲家居住,李某就自己一个人在水竹园居住。五、六年前,李某跟随他弟弟到重庆务工,近期才回来。李某在三十几岁的时候,我们就感觉他精神上有点问题,喜怒无常,后来他外出打工,打工期间回来也是这种表现。李某发起病来谁都打。 (二)精神检查: 被鉴定人意识清晰,定向力完整,年貌相符,衣着整洁。接触被动,检查合作。未引出幻觉及其它感知觉障碍。问话能答,思维散漫,内容荒谬,存在明显的关系妄想、嫉妒妄想和钟情妄想,逻辑推理荒谬。对个人的基本情况能够清楚介绍,称自己在家排行老大,幼时身体健康,适龄上学,学习成绩一般,初中未毕业因家庭贫困辍学务农。2001年外出务工,前几年在重庆,2017年到荆州、武汉等地,工作能胜任,2017年11月回家后一直住在妹妹家。谈到和王某某的关系,称“王某某经常跑到我妹妹家玩,他自己住的两层楼房,买的有三轮车,他是开车的,他儿子搞涂料,他叫我们帮忙接活,我说我们自己也搞不好,找不到活。农村还复杂,他跟我妹妹有不正当关系,我考察他说话的意思,看出来的,他经常说话的语言,比如我们上街买东西,我身上背的蔬菜等东西,王某某说‘你把我们带回来了’,我经常就不跟王某某接触。跟前的人也这么说,当面说、背后说的都有,几个人在一起聊天时说的,我妹夫还找过村里书记,我六、七月份也找过村书记向某某反映,村书记说现在是这样的,没有出事就不管。王某某还说‘你们拿点钱出来’,我说我今年做屋拿了上十万出来了,也说明他和我妹妹关系不正常。王某某的媳妇说我把路走错了,她也要租房子住,我就认为她跟王某某也有不正当关系,因为王某某的媳妇蛮爱我,想跟着我生活,我打工一回来,她就过来玩,经常和我一起打牌。王某某到我妹妹家来有点压着我们样,他搞的事情怕暴露了,经常不喜欢我,不接触我,就是怕暴露,比如说话不准我们说,要让他说了我们再说,跟个霸王样。他平时还不喜欢我侄儿,他是故意搞的,就是想霸占我妹妹。从2003年开始我就发现有迹象。王某某和他儿媳妇的不正当关系只有半年,他的儿媳妇喜欢我有两三年,他和我妹妹的关系暴露了才和他的儿媳妇,他的儿子经常出门打工,他的儿媳妇没有做什么事,他和他儿媳妇一起吃饭我就看出来了,两个人边吃边说笑,还哈哈大笑”。问到和周围人的关系,称“还好,不在意,我就喜欢人家说我坏话,这样人家好找我,人家会考验我、注意我。有人经常用打牌和做生意的方式注意我,有时还用打电话的方式,比如没得事也打个电话,他们的目的就是看着我在做事,蛮烦”。问到在重庆打工期间的情况,称“在重庆打工时,老板娘子爱我,她在我到那儿工作了三年后才爱我,因为年龄大了我才离开”。问到个人婚姻状况,称自己未成家,未正式谈过恋爱,现在“只想好点生活,存点钱”。谈到个人嗜好,被鉴定人称“抽烟,喝酒,那天(案发当天)上午喝了酒,只有几口,我喝酒不是天天喝,想喝酒才喝,一次也只喝一二两。吸毒没搞过,不知道毒”。记忆力未见明显损害,智力水平与其文化背景相符。自知力丧失,否认自己有精神疾病,坚信自己所述内容(男女不正当关系问题)均为事实。表情轻松、坦然,情感反应与其所处的环境和所描述的事情极不协调,鉴定当时情绪稳定,并且否认有情绪高涨和低落的表现,称“我一个人时蛮开心,有些事情搞不出来也烦,我没有过自杀的想法,我只说过我搞事搞到死都喜欢”。鉴定当时未见冲动行为。 (三)鉴定调查: 1.被鉴定人居住地村书记田某某介绍(2018年1月4日):“李某一直精神上有点问题,几年前说他父亲把东西给别人了,和他父亲吵闹,打他父亲。我没有听他反映以及向其他干部过反映王某某和李某甲有不正当关系的问题,我们村干部没有叫向某某的。平时跟他说话,他不答理,经常一个人还自言自语,不知道在说什么。我们感觉他和正常人不一样。” 2.被鉴定人的妹妹李某甲介绍(2017年12月4日):“李某谈过一次恋爱,至今未成家。经常和父亲吵架,父亲才和我一起住。他经常一个人自言自语,一会儿又笑,问他也不做声。我们原来就发现他有毛病,他自己也经常喊头疼,但没管他,他一般不跟人讲话,跟我们姊妹都讲话少。他和王某某之间没有矛盾,最多只讲几句话。王某某的儿子经常在外打工,他的儿媳妇和他两人在家,我的丈夫性格开朗,王某某就经常到我家来玩,我们就是很普通的关系。出事那天李某是二话没说就砍的王某某,我们不晓得是为什么。我们村干部没有叫向某某的。”
【分析说明】
(一)关于被鉴定人的精神状态 1.根据以上资料可知,被鉴定人幼时生长发育正常,适龄上学,正常学习,初中未毕业退学务农。无酒精依赖和毒品接触史;无其它躯体疾病史。至今未成家。近六年在外务工。平时性情暴躁,少与人接触、交往。 2.在卷宗材料中及鉴定调查时,被鉴定人的家属和同村村民均反映被鉴定人大约20年前出现异常言行,“经常不说话,自己一个人阴笑”;“思想比较偏执,脾气比较暴躁,时不时就说要打死人,几年前将父亲打伤”;“喜怒无常,和我们聊天时,聊的好好的,突然就发脾气。在村里也经常做出一些超乎想象的事情。打工期间回来也是这种表现”。而且最近一段时间“他情况比原来严重些了,别人问他话,他也不理;别人一问他,他就感觉很烦躁”。但一直未予检查或者治疗。 3.本次鉴定精神科检查,被鉴定人意识清晰,定向力完整,年貌相符,衣着整洁。接触被动,检查合作。未引出幻觉及其它感知觉障碍。问话能答,思维散漫,内容荒谬,存在明显的关系妄想、嫉妒妄想和钟情妄想。记忆力未见明显损害,智力水平与其文化背景相符。自知力丧失。表情轻松、坦然,情感反应与其所处的环境和所描述的事情极不协调,鉴定当时情绪稳定,未见冲动行为。 综上所述,被鉴定人目前(包括作案时)的精神状态表现符合《ICD-10精神与行为障碍分类》“精神分裂症”标准。 (二)关于刑事责任能力 被鉴定人李某患有“精神分裂症”,病程多年,未经过检查、治疗,案发时处于疾病期,存在明显的关系妄想、嫉妒妄想等精神病性症状。受精神病性症状的影响,被鉴定人认为自己被王某某的儿媳妇爱着,她想和自己成家;王某某和李某甲有不正当男女关系,王某某担心和李某甲的关系暴露,又和其儿媳妇产生不正当关系,为此被鉴定人“看见他(王某某)就烦,就想教训他,打他一顿”。在上述精神病性症状的支配下,被鉴定人看见王某某又到李某甲家串门时,遂到厨房拿起斧头“二话没说就把他(王某某)敲了两下”。说明被鉴定人作案动机为明确的病理性作案动机。 此外,被鉴定人的作案还有以下特点: 1.意识清晰(对案发经过能完成回忆); 2.作案对象明确(只针对其妄想的客体,“其他有矛盾的人我就没打”); 3.案发前无时间、地点、工具的准备; 4.案发后无逃逸及其它自我保护的行为,事后也无悔意。 综上所述,结合《精神病人刑事责任能力评定量表》总分14分,说明被鉴定人案发当时其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均已丧失,评定被鉴定人对该涉嫌故意伤害案无刑事责任能力。
【鉴定意见】
被鉴定人李某患有精神病(精神分裂症)对该涉嫌故意伤害案无刑事责任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