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件情况】
2017年12月7日,广州律协收到广东省司法厅行政处罚决定书(粤司罚决字〔2017〕7号),处罚内容为:“吊销当事人杨悦宏律师执业证书,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执行。由当事人执业地的原审核颁证机关收回、注销其律师执业证书(律师执业证号:14401199510673614)。”。2017年12月8日,广东律协会员违规行为调查工作委员会对此案立案调查;2017年12月22日,广东律协会员违规行为惩戒工作委员会决定对杨悦宏作出行业处分。 经调查查明:2014年12月10日,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穗天法刑初字第1102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杨悦宏(本案当事人)构成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该判决现已生效。2017年6月26日,广东省司法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给予杨悦宏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 上述事实,有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4)穗天法刑初字第1102号《刑事判决书》及广东省司法厅粤司罚决字〔2017〕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
【处理情况】
杨悦宏因故意犯行贿罪受到刑事处罚,并被司法行政机关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给予杨悦宏取消会员资格的行业处分。
【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据】
依据行政处罚决定和《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十七条“会员被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吊销执业证书的,该会员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应当直接对其作出取消会员资格的纪律处分决定”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