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冈市黄梅县法律援助中心对梅某某饲养动物损害赔偿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5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7年5月,82岁的高龄老人梅某某前往程某某家裁缝店縫补裤腰边,当梅某某走近程某某房屋时,程某某饲养的宠物狗突然冲出对着梅某某大声叫唤,梅某某受到惊吓立即后退躲避,后退时被路边未及时清理的石头绊倒,致摔倒在地受伤。梅某某受伤后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出院诊断为急重型颅脑损伤,左颞硬膜外出血,左侧上颌窦骨折,左眼眶外侧壁骨折等。出院后,梅某某家人找到程某某家里论“理”,要求程某某赔礼道歉及赔偿损失,然而程某某及其家人认为梅某某摔伤是自己不小心所致,程家的宠物狗个头很小,虽然未系桩但从不咬人,程某某没有过错,不应该赔礼道歉及赔偿损失。为此,梅某某家人多次前往镇政府及相关部门上访。 湖北省黄冈市黄梅县法律援助中心在精准法律扶贫过程中得知此事,主动上门向梅某某及家人宣传法律援助制度。由于梅某某年纪较大,且家庭经济困难,黄梅县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在上门过程中,当场受理了梅某某的法律援助申请,并及时指派湖北省黄梅县蔡山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人员胡永超承办此案。 承办人接受指派后,认真听取了梅某某的陈述并进行大量走访。通过调查了解到,当时梅某某摔倒后,有人向派出所报了警,派出所民警曾到程某某家中调查了解情况,并固定了现场一段视频。该视频证实梅某某摔伤与程某某家宠物狗突然冲出相关联,法律援助承办人迅速调取该关键证据,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代理受援人梅某某向黄梅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庭审过程中,双方就梅某某受伤与程某某家饲养的宠物狗突然冲出是否具有关联性进行了激烈的辩论。法律援助承办人认为,现场视频以及相关证人证言证实,被告程某某家所饲养的宠物狗突然冲出是导致梅某某受到惊吓倒地受伤的直接原因,具有直接因果关系,程某某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而被告程某某辩称,本案的事实经过是,梅某某后退时被身后的石头绊倒,梅某某摔伤与小狗的惊吓无因果关系,故梅某某的损伤应由其本人自行承担。 法院审理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程某某向梅某某赔礼道歉;2梅某某在正常步行过程中受程某某饲养小狗的惊吓致倒地受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的规定,程某某未对自己饲养的小狗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未尽到合理的管理义务,作为饲养人依法应当对梅某某遭受的人身损害承担民事责任;梅某某已经82岁高龄,出行未选择较为安全的路线,从道路边未清理的石头空档处穿过,对其自身跌倒受伤存在一定过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的规定,对此次饲养动物损害,被告程某某承担30%的责任,原告梅某某自身承担70%的责任。 法院判决后,原告、被告均对判决表示认可,未上诉,被告程某某积极履行了赔礼道歉及给付赔偿款的义务。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较为典型的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件。本案受援人及其家属更多的不是为了获得赔偿款,而是为了一个“理”字,受援人家属认为受援人于程某某门前被其饲养的宠物狗惊吓而摔倒受伤后,对方既不道歉也不上门探望,属于失礼、失德行为,违背了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而程某某及其家人固执地认为自家饲养动物并未伤及老人,不存在过错,拒绝上门。通过此次诉讼,被告程某某意识到饲养动物也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作为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采取适当的防范措施,尽到安全注意义务,以免给他人造成损害,并接受了赔礼道歉和给付30%赔偿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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