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抵押登记化解融资租赁公司登记困扰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6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北京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承租人”)拟向北京XX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租赁”或“出租人”或“抵押权人”)申请融资租赁业务,以售后回租的方式,承租由XX租赁从上述承租人处购买而由其承租的约定租赁物,租赁成本为人民币【壹亿壹仟万元整】,租赁期限共五年,承租人依约向XX租赁支付租金、利息及其他相关费用。就上述融资、租金给付及其他相关款项给付事宜,有关各方于2017年12月1日共同签署了《融资租赁合同》。作为承租人履行上述《融资租赁合同》及其所有附件(以下简称“主合同”)项下各款项支付义务的担保,抵押人北京XX有限公司自愿以其名下合法持有的约定“机器设备”等财产向抵押权人北京XX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设定抵押。就上述事宜,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共同签署《抵押合同》。 依据各方申请,我处委派公证员胡某依法受理了对上述《融资租赁合同》和《抵押合同》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申请。同时,该融资租赁公司提出,鉴于本次融资租赁项目中所涉及的租赁物——即“机器设备”并非通常的具有明确可识别性和明确价值的设备,而是承租人北京XX有限公司名下用于制作航空食品的一系列设备、设施的组合,故无法向工商登记部门申请办理动产抵押登记。该租赁公司向公证处寻求帮助,是否可以依据有关法律规定,由公证处办理上述抵押登记。 公证员受理本案后,仔细查阅了承租人提供的租赁物清单和价值评估报告,并赴现场亲自查看租赁物的现状,判定上述租赁物真实存在,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真实、有效。同时,租赁公司对于评估报告中认定的上述机器设备的价值予以认可。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43条“当事人以其他财产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登记部门为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证部门。”以及《公证机构办理抵押登记办法》第3条的规定,公证处依法受理了上述申请,为该租赁公司出具了《抵押登记证书》。 在我国担保物权法律体系中,“登记”具有公示的效力,并因公示而产生“公信”力。根据法律规定,如果担保物上为办理相应的抵、质押登记手续,担保权利人不能对担保物主张优先权。在融资租赁实务中,大量存在因抵/质押物属性而无法去明确的登记机关办理登记的情况,而此时,公证无疑成为化解其困惑的有力工具。公证机关是法定的证明机关,也是担保法规定的法定登记机关之一。通过公证机关的抵/质押登记事务,不仅仅对租赁物产生了公示效力,并借助公证机关的强大公信力而使得该抵/质押登记行为具有了公信力。推而广之,不仅仅是在融资租赁领域,在所有涉及担保的法律事务中,对于特定的担保物,都可以借助公证登记事务化解担保风险,维护经济社会稳定,从而发挥公证作为多元化纠纷解决途径的重大作用。

【公证书格式】

抵押登记证书 (2017)京中信事务证字XXX号 抵押权人:北京XX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住所:XX。 法定代表人:张某三 职务:董事长 有权签字人:李某四 抵押人:北京XX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住所:XX。 法定代表人:王某五 职务:执行董事 抵押事由:北京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承租人”)拟向北京XX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租赁”或“出租人”或“抵押权人”)申请融资租赁业务,以售后回租的方式,承租由XX租赁从上述承租人处购买而由其承租的约定租赁物,租赁成本为人民币【壹亿壹仟万元整】(小写:¥110,000,000.00元),租赁期限共五年,承租人依约向XX租赁支付租金、利息及其他相关费用。就上述融资、租金给付及其他相关款项给付事宜,有关各方于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一日共同签署了《融资租赁合同》【合同编号:XX-XX01-2017-001-01】。 作为承租人履行上述《融资租赁合同》及其所有附件(以下简称“主合同”)项下各款项支付义务的担保,抵押人北京XX有限公司自愿以其名下合法持有的约定“机器设备”等财产【详见“附件:抵押物信息”】向抵押权人北京XX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设定抵押。就上述事宜,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共同签署《抵押合同》【合同编号:XX-XX01-2017-001-02】。 抵押期限:自上述《抵押合同》签署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全部债权债务清偿之日止。 附件:《抵押物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中信公证处 公证员 二○一七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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