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参与打击涉嫌违法宣传的行政执法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泰兴市XX综合执法大队发现微信公众号“XX泰兴”上的文章涉嫌违法宣传,现准备对相关企业进行处罚,为固定相关网络数据,防止相关企业销毁证据,故向泰兴市公证处申请对相关微信公众号内容进行保全证据公证。 承办公证员经过了解得知,该公众号的一篇文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第九条规定,在广告语中使用了“最大网红超市”字样,为法律所明文禁止。 受理申请后,公证员通过自己的手机登陆微信,查找到微信公众号“XX泰兴”,审查了该公众号的帐号主体为“泰兴市XX餐饮店”。在申请人的要求和提示下,采用摄像加手机截屏的方式,将涉嫌违法宣传的文章内容进行保全证据。后迅速出具了公证书,为市场监管部门的执法提供了强有力的证据。 自去年以来,泰兴市公证处与相关职能部门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对阿里巴巴网站、淘宝网、天猫网、京东及相关企业网站、微信公众号上的网络数据进行了多次保全证据公证,使得相关职能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取得了强有力的证据,帮助相关职能部门在惩治网络违法行为、净化网络环境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19)XX证经内字第X号 申请人:泰兴市XX执法大队,住所:江苏省泰兴市XX。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男,公民身份号码:XXXX。 委托代理人:吴某某,男,公民身份号码:XXXX。 公证事项:保全电子证据 申请人泰兴市XX综合执法大队的委托代理人吴某某于二○一九年一月二日来到我处,称发现微信公众号“XX泰兴”在其微信上发布的信息涉嫌违法宣传,现准备对相关公众号及其帐号主体进行处罚,为固定相关证据,故向本处申请对微信公众号上的内容进行证据保全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二○一九年一月二日上午在本处办证大厅,本公证员使用自己的手机,打开微信软件,登陆自己的微信号 “XX”, 搜索“XX泰兴”,查找到“XX泰兴”公众号,点击“XX泰兴”的“更多资料”,显示帐号主体为“泰兴市XX餐饮店”,返回到“XX泰兴”页面,点击“XX泰兴”的“全部消息”,显示“历史消息”,查找到2018年12月27日发布的文章“@全体泰兴吃货!星火路要火!最大网红超市登陆中”,点击上述文章进行浏览。上述过程中,公证员A使用自己的手机进行摄像,本公证员使用自己的手机根据吴某某的要求进行截屏,共截屏九张。 保全结束后,公证员A将手机摄像的数据导入到本处计算机上进行刻盘,刻录光盘一式二份共二张。本公证员将手机截屏内容下载到本人的工作电脑中进行图片打印,一式二份共十八页。 本公证员制作了《工作记录》一份共一页。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与本公证书相粘连的《工作记录》的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原件上吴某某的签名属实;与本公证书相粘连的光盘一张为公证员A现场拍摄后刻录所得,与实际情况相符;与本公证书相粘连的附件九页为本公证员现场实时截屏后打印所得,与实际情况相符。 附:1、《工作记录》复印件; 2、光盘一张; 3、打印件共九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泰兴市公证处 公证员 二○一九年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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