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龙州县法律援助中心对黄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提供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3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20年4月8日01时许,梁某驾驶桂AJXXXX号小型轿车,由广西壮族自治区龙州县民族中学方向往宣传文化广场方向行驶,当车行至龙州县辖区龙州镇独山路龙鼎大酒店路口处路段,适有黄某驾驶龙州991XX号二轮电动自行车对向行驶,梁某驾驶车辆左转弯往红星路方向行驶时双方车辆发生碰撞,造成黄某受伤、双方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黄某因受撞击致使头部和腿部受伤,经广西中医药大学附属瑞康医院诊断:风牵偏视病,风痰阻络症。黄某正值哺乳期,受伤后因用药导致无法继续哺乳孩子,改喂奶粉。 本起事故经龙州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梁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黄某不负事故的责任。 2020年5月29日,黄某来到广西壮族自治区龙州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经审查,黄某系贫困户,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决定依法为黄某提供法律援助,并指派广西华楼律师事务所律师黄志英承办该案。 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认真阅读有关案件材料,并代申请人向龙州县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请求被告赔偿医疗费7501元、营养费15000元、婴儿奶粉费6984元、误工费43200元、车辆损失220元(牵引费)、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0元、交通费805元,共计人民币113710元。 为证明上述事实,承办律师提供了以下证据:(一)龙州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被告梁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黄某不承担事故的责任。 (二)龙州县妇幼保健院出生医学证明,证明原告黄某之子出生时间,交通事故发生时正处哺乳期。(三)奶粉费发票,证明原告黄某因交通事故受伤用药停止哺乳产生婴儿奶粉费6984元。(四)交通费发票,证明原告黄某因交通事故产生交通费用805元。(五)银行收入明细,证明原告黄某进银行卡的收入分由工资和劳务费两部分组成。 被告梁某辨称:对于交通事故的经过和责任认定无异议,事发时,被告梁某系履行职务行为。对于医疗费金额无异议,但对于误工费43200元,由于原告黄某主张的误工收入过高,且未提供税单相印证,故不予认可。对于车辆牵引费220元予以认可。对于婴儿奶粉费6984元,由于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中无此赔偿项目且不是交通事故产生的直接损失,故不予认可。对于交通费805元,根据就医的次数认可50元。对于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0元,由于原告黄某的伤情未达伤残等级,故不予认可。对于营养费15000元,由于原告的营养期没有经过专业的机构确定,其请求缺乏依据,故不予认可。 承办律师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侵害公民身体造成损害的,应当赔偿由此产生的损失,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一)本案系因道路交通事故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损害赔偿的项目和标准应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二)龙州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梁某负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原、被告对事故事实及责任认定均无异议,应予以确认。(三)对于误工费,误工费属于受害人如未遭受人身侵害而本应获得却因侵权人的侵害行为无法得到或者无法完满得到的利益,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四)对于婴儿奶粉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我国规定妇女的哺乳期为一年,交通事故发生时,原告之子刚满七个月,原告黄某正值哺乳期,根据广西中医药大学附属瑞康医院的医嘱,原告由于交通事故受伤用药导致不能哺乳,只能用配方奶粉替代母乳,故应支持婴儿奶粉费6984元。(五)妇女在哺乳期生理及心理上都会产生一定的变化,我国对于哺乳期的妇女给予特殊的保护,原告遭遇车祸之时尚在哺乳期,且由于交通事故致使其停止母乳喂养,尽管原告之伤未达到等级伤残,但身心遭受了一定的痛苦,故应酌情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 本案审理过程中,在法律援助律师的帮助下,经龙州县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被告梁某赔偿原告黄某医疗费7636.8元、误工费4640元、护理费24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500元、交通费955元、施救费220元、电动车维修费985元、哺乳期奶粉费1600元合计人民币19936.8元,于2020年7月10日前支付。 (二)原告黄某保留后续治疗费等相关费用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 (三)本案受理费2707元,减半收取1353元,由原告黄某负担676.5元,被告梁某负担 676.5元。

【案件点评】

本案看似是一起普通的交通事故赔偿案,但办理案件的过程很曲折。黄某申请法律援助后,法律援助承办律师通过调查取证,向法院递交黄某正处于哺乳期的证据,并申请法院先予执行,以解决受援人生活、治疗费用问题,龙州县人民法院裁定被告梁某先行支付黄某赔偿金7000元。 本案开庭审理后,承办律师从维护妇女权益出发,对被告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的积极劝说,有理有据,既有相关赔偿的法律依据,也有受援人各方面费用的证据,还有合理有据的法律分析。被告梁某最终同意调解协议,经过承办律师近两个月的艰苦努力,受援人黄某终于获得赔偿,维护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也避免了一起可能深化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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