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郑某某,男,1980年10月出生,户籍地为湖北省监利县,居住地为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2015年1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湖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2015年2月9日起至2016年2月8日止。 社区服刑人员郑某某2014年与妻子、兄弟一同到厦门务工,以经营铝合金加工店为生,妻子无业在家带孩子。作为家庭顶梁柱的郑某某原是本分的生意人,平时无不良嗜好,与家人、邻居相处融洽,却因为一时的冲动,与路人因琐事发生肢体冲突,犯下了故意伤害罪。
【对社区服刑人员接收入矫情况】
(一)开展居住地核实情况 司法所依照“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福建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等规定,分别对被告人郑某某及其家属、郑某某所在社区的居委会干部、网格员、邻居等进行走访调查,详细了解郑某某的生活、工作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等事项,并制作了调查笔录。经过判断分析,司法所工作人员作出了郑某某适合在居住地实施社区矫正的情况说明。 (二)报到接收手续情况 2015年2月26日,社区服刑人员郑某某到湖里区司法局报到,湖里区司法局为其办理登记接收手续。次日,郑某某到司法所报到入矫,司法所按规定为其办理入矫手续,进行入矫谈话教育,上好社区矫正第一课。 (三)组织宣告情况 2015年2月28日,司法所通过向郑某某宣告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有关法律文书的内容,让其明确社区矫正期限和社区服刑人员身份。宣告了有关认罪服法、遵纪守法、报告、社区服务、请假迁居等社区服刑人员应遵守的规定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强化其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矫正教育的自觉性。宣告了社区服刑人员郑某某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被限制行使的权利,矫正小组人员组成及职责等有关事项。 (四)建立矫正小组情况 司法所为郑某某确定了由司法助理员、司法协理员、居委会干部、郑某某妻子等人员组成的矫正小组,并签订了矫正责任书,确保各项矫正措施落实。
【对社区服刑人员实施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措施情况】
(一)入矫初期,针对其存在问题,制定矫正方案,实施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措施情况 司法工作人员向郑某某宣读社区矫正相关规定后,由于对社区矫正工作的不了解,郑某某认为规定过于苛刻,活动自由受到他人约束,因此对接受社区矫正产生了强烈的抗拒。“是他先把我的不锈钢(材料)压坏的,他不赔钱我才打他的,凭什么我要接受惩罚而他不用,你们凭什么管我!”工作人员在多次交流过程中发现,郑某某认为,是被害人骑行电动车碾压损坏他的不锈钢材料在先,自己只是为了“教训”被害人拒不道歉赔偿的行为,是“受害者”,完全没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是违法犯罪。工作人员对于郑某某的实际情况,制定了有针对性的矫正方案,从如何让郑某某正确看待判决入手,通过个别教育、个别约谈、上门走访,时时跟进郑某某的思想动态和生活状态,向他讲解大量法律知识,结合典型案例分析,促使郑某某逐渐认识到自己将他人殴打致轻伤的严重性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二)矫正中期,针对入矫初期表现,调整措施对其实施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帮扶措施情况 在司法所的教育监管下,虽然郑某某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但他却面临着生活的巨大压力和家庭关系的恶化。由于郑某某的妻子在郑某某被羁押期间,代丈夫赔偿被害人一笔不小的赔偿金,以致于原本就拮据的家庭雪上加霜,甚至还欠了外债。其妻经常因家庭琐事与郑某某发生口角,郑某某因此变得更加消沉,经常顾不上生意而跑去与朋友喝酒。在进行心理排查的过程中,心理咨询师发现了郑某某的心理变化。为改变郑某某的精神状态,工作人员决定从改善郑某某与其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入手,约谈郑某某的妻子,鼓励她与丈夫多交流,劝说她多体谅丈夫,尽量减少不必要的争吵。工作人员还安排心理咨询师对郑某某开展心理矫治,逐渐纠正其认知偏差,鼓励郑某某在生活上多关心、体贴妻子,同时安排郑某某与妻子共同参加“打开心墙·促进家庭融合”的心理健康活动,希望通过帮助郑某某与家人建立良好的沟通关系,让家人更加理解、尊重、接纳他。郑某某逐渐感受到司法所工作人员是在真心帮助他,起初消极、抵触的态度慢慢消失,甚至能够主动与工作人员谈心、汇报近况。 (三)矫正末期,针对其表现实施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帮扶措施情况 在司法所的帮助下,郑某某的家庭生活逐渐恢复了正常。在司法所的一次死亡赔偿纠纷调解工作中,调解双方当事人因对赔偿金额存在较大分歧而一度陷入僵局,死者家属扬言将采取过激行为,调解工作陷入僵局。作为调解当事人一方的朋友,郑某某在得知纠纷正是由司法所主持调解时,他第一时间主动找到司法所工作人员,向其做为当事人的朋友当面介绍司法所帮助自己的经过,并劝说要相信司法所工作人员会公正进行调解,“在这近一年的时间里,是他们不厌其烦地引导我、帮助我,让我认识到错误,让我的家庭重归和睦,要不是司法所的帮助,我可能就此堕落,妻子也可能会离开我。作为朋友,我劝你要相信司法所会公平、公正地为你们主持调解工作,希望你能从法律角度出发,担负起你应该担负的责任,坦诚地进行协商,”在郑某某的劝说下,其朋友带着最大的诚意配合调解,双方于当日达成一致意见,次日签订了调解协议。 (四)通过实施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措施取得的矫正效果 从完全不配合监管的社区服刑人员到主动积极帮助司法所促成纠纷调处成功的“功臣”,一年的社区矫正时间,郑某某在司法所工作人员的循循善诱和耐心帮助下,通过接受教育、参加公益劳动、接受心理矫治等,深刻反省错误、认识犯罪危害、修复家庭关系,甚至主动劝说朋友,帮助司法所及时促成纠纷的和解,避免了事态的扩大,消除了不稳定因素,可以说,对郑某某的社区矫正取得了良好效果。
【社区矫正期满,对其依法解除社区矫正情况】
(一)组织解除社区矫正宣告情况 2016年2月8日,郑某某矫正期满,司法所工作人员组织矫正小组成员对郑某某进行解矫教育,举行解矫宣告,总结矫正成果。 (二)发放解除矫正证明书情况 司法所在郑某某矫正期满前十五日制作解矫通知书,提交湖里区司法局审批,在2016年2月8日对郑某某宣告解除矫正后,现场为其发放了社区矫正解矫证明书。 (三)按规定将解除社区矫正通知书送达、抄送有关部门情况 湖里区司法局按规定将郑某某解除社区矫正通知书抄送湖里区人民法院、湖里区人民检察院和湖里区公安分局。 (四)将解除社区矫正后的社区服刑人员转入安置帮教情况 郑某某解除社区矫正后,司法所工作人员通过安置帮教衔接工作程序,将其转为湖北省监利县司法局安置帮教对象,由安置帮教小组进行帮教,实现了无缝衔接。
【小结(或反思)】
一是在社区矫正工作开展之初,部分社区服刑人员由于受教育程度较低,法律意识淡薄,对自己所犯错误认识不足。所以这时,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倾听社区服刑人员的真实想法,同时在倾听过程中找准切入点,寻找解决的办法,通过法律宣讲、聊天谈心等方式引导社区服刑人员逐渐正确认识自己的行为,化解疑虑,反思错误,自觉接受矫正。 二是家庭是社区服刑人员积极改造的催化剂。鼓励社区服刑人员积极与家人沟通,创造机会让社区服刑人员与家人进一步交流,通过沟通交流,取得家人的理解、支持和包容。 三是心理矫正在社区矫正中的功效显著,是社区服刑人员消除不健康心理、重塑美好人生的重要“利器”。应进一步发挥心理矫正的作用,完善心理矫正软硬件设备,充分整合、运用社会资源完善社区矫正心理服务体系建设。 四是社区矫正工作并非一蹴而就的,转变社区服刑人员错误的思想和行为方式需要循序渐进、由浅入深,随着时间的推移逐步开展,促使社区服刑人员在潜移默化之中得到真正的改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