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王某某,男,1987年7月20日出生,重庆市合川区人,中专文化,捕前无业,原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合川区某镇某街。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8日以被告人王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自2016年7月28日至2020年1月27日止。于2016年10月20日由九龙坡区看守所投入重庆市大坪监狱服刑。
【案件办理过程】
重庆市大坪监狱一监区民警在对罪犯王某某的日常管理和教育过程中了解到该犯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获行政奖励表扬四次,确有悔改表现。 2018年10月30日,重庆市大坪监狱一监区民警集体会议研究认为:罪犯王某某在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身犯罪事实,并退出账款,缴纳罚金。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且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建议依法对罪犯王某某提请假释,并将相关材料上报监区长办公会审核。 2018年10月31日,重庆市大坪监狱一监区召开监区长办公会,同意监区民警集体研究意见,并将提请假释建议及相关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2018年11月21日,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认为,监区认定罪犯王某某确有悔改表现且适用假释的具体事实的书面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提请罪犯王某某假释建议适当,同意监区提请假释意见,委托重庆市合川区司法局对王某某进行社区评估,同年12月4日,重庆市合川区司法局出具评估意见:罪犯王某某具备在居住地重庆市合川区某镇接受社区矫正的条件。刑罚执行科将相关材料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2018年12月11日,重庆市大坪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评审会议,邀请驻监检察室检察官列席会议,会议同意对罪犯王某某提请假释,并按照规定在狱内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自2018年12月12日至2018年12月18日止。公示期内,没有收到对罪犯王某某提请假释的不同意见。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提请假释建议及相关材料送驻监检察室征求意见。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派驻大坪监狱检察室于2018年12月26日作出“罪犯王某某符合假释条件,未发现假释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的检察意见。 2019年1月7日,重庆市大坪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假释的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意见一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监狱长办公会对罪犯王某某提请假释建议和相关材料进行了审议,认为罪犯王某某符合假释条件,提请假释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遂作出同意对罪犯王某某提请假释的决定。 重庆市大坪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假释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假释建议书副本抄送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
【案件办理结果】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30日作出(2019)渝05刑更XXXX号刑事裁定:对罪犯王某某予以假释。裁定书于2019年2月3日送达并正式对其实行社区矫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