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原告赵某申请对双方合伙期间的债权、债务及账务账目进行司法会计鉴定。法院及申请人(原告)提供的相关材料(诉讼状、开庭记录)表明,2012年9月起原告赵某与被告高某共同承包经营某屠宰场,双方口头约定由原告赵某负责筹措资金,借入资金利息均按1.5%计算;被告高某负责生猪收购、产品的生产销售及货款催收。2012年9月13日起至2013年2月3日曹某担任会计兼出纳,2013年3月初起至2013年7月15日张某担任会计,2013年2月22日起至2013年7月15日冯某担任出纳兼保管。2013年6月散伙时,由张某、冯某和被告高某等人对与原告赵某合伙经营期间剩余实物资产及债权债务进行清理盘点。2016年12月由原告申请,××县人民法院委托甘肃衡信司法鉴定所进行对原被告双方经营期间的债权、债务及账务账目进行司法会计鉴定。
【鉴定过程】
(一)甘肃衡信司法鉴定所鉴定人员对原告提供的财务资料进行分类登记、审查,确定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经审查,原被告双方共同经营生猪屠宰生意期间财务核算不健全;资金流入、流出无完整的记录资料;提供的经营活动原始票据、原始财务账簿较完整,在经营活动发生时原始票据由经办人员和财务人员签字审核,原被告按照管理分工均有负责人审核确认签字,原始财务账簿与原始票据相互关联,真实的反映了当时的经营活动。鉴定人员确定了鉴定财务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 (二)合伙经营期间的收入、成本及费用,鉴定人员依据原告提供的原始票据逐笔统计汇总形成,最终由原告、财务人员签字确认,将核算情况告知了被告。 (三)原被告双方合伙经营期间的资产负债情况除货币资金、固定资产、其他应收款和其他应付款按原始单据入账外,应收账款、库存商品、周转材料、应付账款鉴定人员以2013年7月11日原被告双方签字确认的移交表为依据入账。
【分析说明】
(一)2012年9月至2013年7月期间的经营情况 根据提供的资料统计,经营期间实现收入9,049,076.90元,发生成本与费用9,393,910.99元,经营亏损344,834.09元(不包含经营期间原告借入的流动资金所产生的应计未计的利息)。 资产负债情况 截止2013年7月,资产总计1,094,781.41元。其中: (1)货币资金26,190.41元。 (2)应收账款281,982.00元,系应收销货款。(详见附表3) (3)其他应收款50,000.00元,系屠宰场押金。 (4)存货640,549.00元,包括库存商品615,103.00元(其中:产品567,825.00元、下水等副产品47,278.00元);周转材料25,446.00元(其中:袋子类12,550.00元、纸箱类11,336.00元、保鲜膜1,000.00元、打包带560.00元)。 (5)固定资产账面价值96,060.00元,合伙期间未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实际移交固定资产价值104,860.00元。(详见附表4) 2、截止2013年7月,负债及所有者权益总计1,094,781.41元。其中: (1)应付账款619,621.50元,系应付生猪收购款。(详见附表5) (2)其他应付款819,994.00元,系经营期间借入的流动资金,不包含应计未计的借款利息。 (3)未分配利润-344,834.09元,系经营期间亏损。
【鉴定意见】
(一)原被告双方在共同经营某屠宰场期间亏损344,834.09元(不包含经营期间原告借入的流动资金所产生的应计未计的利息),在委托方确立合伙经营关系的情况下,对原被告双方经营期间亏损进行裁决。 (二)2013年6月一方退出经营时,某屠宰场由高某接管。资产、负债转移至一方,由接收方一人经营,原被告双方经营期间的资产、负债的划分请委托方在审理时予以裁定。 (三)经营期间原告借入的流动资金所产生的未计入的利息,本次鉴定时暂未核算,请委托方在审理中确定利率及资金占用期限后补充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