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社区矫正对象苏某某,男,1989年4月出生,户籍地和居住地均为北京市延庆区,2018年5月23日因交通肇事罪被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社区矫正期自2018年6月3日起至2023年6月2日止。2018年6月14日,苏某某到北京市延庆区司法局报到,并于当日到执行地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并由执行地司法所负责对其日常管理。
【对社区矫正对象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 司法所在接收当日,对苏某某进行了谈话教育,明确告知社区矫正期间应当遵守的各项监督管理规定,要求其必须严格遵守,并服从北京市社区矫正外出请假管理要求。 苏某某接受社区矫正后,身份意识淡薄,遵规守纪意识较差。司法所工作人员对其进行了认罪悔罪、遵规守纪等教育。 2021年4月29日,司法所工作人员要求苏某某到司法所进行当面报到,苏某某以在外打工太忙原因,未按规定时间进行当面报到,司法所工作人员立即到其家里和所在村委会开展了实地查访,将不按规定时间报到的法律后果对其家属进行了告知。 2021年5月6日上午,苏某某在家人的陪伴下来到司法所。司法所对其进行了询问,通过对苏某某的用工单位、家属进行沟通了解,调查核实其不按规定时间当面报到的情况,并制作了谈话笔录,固定了相关证据材料。通过教育谈话,苏某某本人态度诚恳的向司法所承认了错误,主动写出了检查,承认其行为违反了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 (二)依法给予训诫处罚 2021年5月6日,司法所按照相关规定填报《社区矫正训诫审批表》,提请延庆区司法局对社区矫正对象苏某某给予训诫处罚。当日,延庆区司法局在综合考虑了苏某某的违规原因、认错态度等方面因素后,经审核批准,对作出训诫决定,出具了《社区矫正训诫决定书》。 (三)依法送达文书 司法所依照《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由司法所工作人员向苏某某宣读并送达了《社区矫正训诫决定书》,要求其在送达文书上签字,同时对苏某某进行了训诫谈话,并再次强调按规定及时报到的重要性,以及违反规定相应的法律后果。同时,督促苏某某自觉遵守社区矫正管理规定。 延庆区司法局将《社区矫正训诫决定书》抄送延庆区人民检察院。 (四)训诫效果 经训诫处罚后,苏某某能够按时报到,并服从司法所的监督管理,主动汇报自己的行为及日常工作情况,遵纪守法意识有了明显提高,达到了训诫目的。 司法所将苏某某受到训诫的情况向其他在管社区矫正对象进行了通报,针对性的开展了“以案说法”专项教育,促使社区矫正对象警钟长鸣,时刻牢记身份意识,严格遵守各项监督管理规定。
【案例注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社区矫正对象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监督管理规定的,应当视情节依法给予训诫、警告、提请公安机关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或者依法提请撤销缓刑、撤销假释、对暂予监外执行的收监执行。” 本案例中,苏某某在入矫之后,始终抱有侥幸心理,未从内心深处认识到社区矫正的严肃性,身份意识淡薄,自律性差,导致出现了违反社区矫正管理规定的行为。受委托的司法所根据社区矫正相关法律法规的文件规定,依法打击社区矫正对象的违反管理规定的行为,使其深刻地认识到自己所犯错误的严重性,增强法律意识和在矫意识,打消其侥幸心理,维护社区矫正刑事执行的严肃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