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刘某,男,1953年11月出生,户籍地为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居住地为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3月被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刘某患有重度肝硬化向法院提出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申请,经白山市中心医院医学鉴定委员会医学诊断,刘某患有肝硬化等疾病,符合保外就医条件。2018年5月23日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决定对刘某暂予监外执行。暂予监外执行起止时间自2018年5月23日至2019年10月12日。2018年5月24日,刘某到白山市浑江区司法局报到,由居住地所在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管理。刘某65岁,小学文化,煤矿退休工人,法律意识淡薄,因无证驾驶小型客车撞伤行人致其死亡。刘某暂予监外执行后,思想上无法认同自己,对被害人存在愧疚心理,沉默寡言,萎靡不振,不愿与人交流,身体健康也每况愈下。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情况】
(一)制定针对性矫正方案 司法所接收社区服刑人员刘某后,对其开展认罪服法及法制、道德、政策、警示教育,消除刘某心理障碍,帮助其树立正确心态。根据风险评估综合评分分析情况制定矫正方案,确定矫正工作重点:进行心理疏导和依法监督管理,帮助其康复心理、健全人格并适时调整教育矫正方案。矫正刘某的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培养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使其增强法律意识。 (二)对其开展针对性的个别谈话教育、个案矫正情况 依托社区干部和网格管理员,开展经常性走访,交心谈心,教育引导刘某放下思想包袱,正确看待自己的犯罪行为,告诫其遇事不要冲动,要多学习法律知识,做一个遵纪守法公民。同时劝导其妻子和子女,对刘某多些宽容、关怀、鼓励和陪伴,帮助其走出犯罪阴影,借助亲情的力量消除心理适应障碍,加强矫正效果。 (三)根据工作实际并结合社区服刑人员特点,组织其参加社区服务情况 刘某由于身体疾病被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裁定暂予监外执行,经刘某本人申请,结合当地中心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经司法所申报、区司法局社区矫正中心和区司法局同意,免除了刘某的社区服务。 (四)根据社区服刑人员本人的心理状态、行为特点等,实施的心理健康辅导、心理咨询、心理危机干预等情况 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对刘某开展心理辅导,帮助他走出心理阴影。本着保密、尊重、接纳、关心的原则,与刘某进行平等、自然的沟通交流,让他感受到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能够理解他的压力、痛苦、处境和行为,是真心帮助他,让他对司法所产生信任。针对刘某存在的心理障碍,司法所心理咨询工作人员对他开展心理辅导,帮助他释放不良情绪,消除其走出阴影融入社会的心理障碍,恢复心理健康,正确面对处境和困难,从而能够勇敢地走出家门,走向社会。 (五)矫正小组成员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司法所)对社区服刑人员开展教育情况 司法所建立起由司法所所长、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社区民警、社区委员、社区服刑人员家属为成员的矫正小组,对刘某实施全方位教育矫正。切实落实入矫宣告、定期报告、外出请假制度,通过手机定位、定期走访、集中教育等日常监管措施,准确掌握刘某的思想动态和现实表现。通过对刘某现实表现的肯定和表扬平复其无用感及挫败感,鼓励其正视和肯定自己,促进其思想和行为的转变。 (六)社会力量参与对社区服刑人员教育情况 司法所引入社会力量加强对其教育引导。依托白山市浑江区司法局社区矫正中心,定期邀请公、检、法等部门以及社会公益组织、社会志愿者等积极开展联合教育活动,采取个别教育和集中教育相结合的方式,有计划地对刘某进行法律常识、公民道德、时事政治等教育学习和心理健康辅导等,帮社区服刑人员增强法制观念,提高道德修养和抑制不良欲望的自制能力。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取得的效果】
通过社区矫正,刘某深受教育和触动,心理障碍消除,法律意识增强,心灵得到净化,重振了精神,重塑了信心。刘某认真认罪悔罪,严格遵守社区矫正规定,自我控制力和现实表现良好。2018年9月份由于上消化道出血住院,司法所工作人员了解情况后赶到医院看望刘某,鼓励其振作精神,战胜疾病。刘某在病床上眼含热泪,感谢司法所工作人员从他入矫以来对他的帮助,帮助其消除交通肇事致人死亡的心理阴影,帮助他走过了最难熬的时期。遗憾的是最终刘某因病治疗无效正常死亡,司法所工作人员将其死亡证明书和工作档案及执行档案副本整理封卷交到区司法局矫正中心,矫正中心将刘某的死亡通知书分别报送至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和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检察院。
【小结(或反思)】
社区矫正实际工作中的一些社区服刑人员,特别是致人死亡等后果严重的交通肇事社区服刑人员,往往心理存在障碍,对被害人心存愧疚,走不出犯罪阴影。针对这类社区服刑人员,在规范日常监管、加强教育引导的同时,要给予社区服刑人员充分的理解和真诚的帮助,让其恢复健康心理,以积极的态度接受社区矫正,以正确的心态融入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