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行动不便的老人上门办理放弃继承权声明公证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5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9年1月XX日,韦某来到本处,陈述其爱人李某于20XX年XX月XX日因病过世,他与爱人共有两套房产和一辆小型普通客车。其岳父李某某,今年XX岁,身体状况不太好,但是神智意识都很清楚,前段时间住院,行动不便。其岳父李某某想要办理放弃继承权声明公证,问公证处能不能上门办理。接待本公证员当时就回答,当然没有问题,当日即受理了此项公证申请,并指派公证员王某和公证人员姜某负责办理。 承办公证人员于次日携带执法记录仪、笔记本电脑前往申请人所在医院,申请人李某某的长女李某A当日也在现场。公证人员现场与申请人进行交流,申请人语言流畅,思维清晰,就是行动不便,符合申请办理的条件。接着,公证人员询问申请人李某某是否确认需要办理放弃继承权声明公证,在得到确定的答复后,公证人员对申请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及所涉房产是否存在权利受限的情形(包括是否涉及抵押、扣押、查封、是否涉及拆迁等权利受限的情况)进行了核实,并告知申请人办理放弃继承权声明公证所产生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 在办证过程中,公证人员使用笔记本电脑当场给申请人制作公证接谈笔录,并使用执法记录仪对办理公证过程进行了录音录像,并让申请人长女李某A作为见证人在笔录上签字捺指印,同时将录音录像资料上传到办证系统。很快,本处给申请人出具了公证书。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XX)新北证内民字第XXX号 申请人:李某某,男,汉,一九XX年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身份证住址:新疆XX县XX团XX路XX巷XX号。 公证事项:放弃继承权声明 兹证明李某某于二〇一九年X月X日在XX医院住院一部三楼大厅,在本公证员的面前,在前面的《放弃继承权声明书》上签名、捺指印(右手食指),并表示知悉放弃继承权声明书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 李AA的放弃继承权声明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北屯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一九年X月XX日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