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女子监狱服刑人员马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马某某,女, 1963年3月4日出生,初中文化,无业,江苏省丰县人。2015年6月2日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丰刑初字第0199号刑事判决书,以马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发还各被害人。2015年7月21日入监。2018年3月23日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苏06更265号刑事裁定,对马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现刑期至2022年4月30日止。

【案件办理过程】

马某某因“发现右乳肿块5月”在江苏省南通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2019年2月21日手术,术中快速病理示右乳浸润性癌,遂行右乳癌改良根治术,2019年2月28日术后病理(右乳)浸润性导管癌Ⅲ级,伴出血、坏死。2019年3月7日江苏省南通大学附属医院病理科病理会诊咨询意见书:(右乳)浸润性导管癌Ⅲ级,伴出血、坏死。马某某疾病诊断符合《暂予监外执行规定》所附《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十四条之情形。 根据《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罪犯需要保外就医的,应当由罪犯本人或其亲属提出保证人。罪犯马某某儿子向监狱提出申请并愿意作为暂予监外执行保证人。南通女子监狱刑罚执行支队对保证人资格进行了审查,告知保证人在罪犯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应当履行的义务,由保证人签署《暂予监外执行保证书》。 2019年4月17日,南通女子监狱三监区召开全体监区民警会议,提出对马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建议。经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同意后,将有关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支队审查。经审查,南通女子监狱刑罚执行支队认为,监区提请马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条件合法,程序合规,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 南通女子监狱刑罚执行支队核实了马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拟居住地,委托江苏省丰县司法局调查评估马某某对所居住社区影响、核实保证人具保条件。江苏省丰县司法局出具调查评估意见,马某某儿子具备保证人条件,并同意对马某某适用社区矫正。 2019年5月9日,南通女子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支队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评审,同意马某某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同意后,南通女子监狱于2019年5月10日至5月14日对马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内没有收到异议。 南通女子监狱将提请马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相关材料送南通市检察院驻监检察室征求意见,检察机关无异议。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人民检察院意见,一并报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监狱长办公会对马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同意提请马某某暂予监外执行。 2019年5月15日,南通女子监狱将马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件提交江苏省监狱管理局审批。江苏省监狱管理局生活卫生处对马某某病情诊断进行审查,同意南通女子监狱对马某某的诊断结论。江苏省监狱管理局刑罚执行处审查马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件,认为马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符合法定条件及程序,材料完整、齐全,出具审查意见后,报请局长召集评审委员会进行审核。

【案件办理结果】

2019年5月31日,江苏省监狱管理局批准马某某暂予监外执行。2019年6月4日,南通女子监狱将马某某押送至出监后居住地江苏省丰县司法局办理移交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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