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法律援助中心对高某手机贷款纠纷依法不予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4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8年8月24日,王女士到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王女士反映其儿子高某19岁,系在校大学生,其同学小飞想借钱,高某在小飞的指引下用手机贷款10000余元,小飞承诺到期归还借款,但小飞并未按期还款,现贷款方多次向小高催还贷款。因高某正在上学没有收入,王女士担心儿子被“拉黑”,每月替儿子还款1000多元。高某出于义气帮助同学进行手机贷款,借款的实际使用人是其同学小飞,王女士认为应当由小飞偿还贷款。王女士多次找到小飞家人,其家人均拒绝偿还借款。王女士欲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遂向淮北市杜集区法律援助中心提出法律援助申请。

【不予法律援助原因】

1.王女士儿子高某今年19岁,已成年,需要提供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经济困难证明;且高某不符合“学生在校园因遭受人身损害主张民事权益的”免予提供经济困难证明材料的情况。本案中,王女士代儿子申请法律援助,不能提供其儿子小高经济困难证明,不符合法律援助案件受理条件。申请人虽然是在校大学生,但因其非因遭受人身损害主张民事权益的,不能免予提供经济困难证明材料。 2.王女士申请法律援助事项实际上属于高某与小飞之间的借款纠纷,根据《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借款纠纷不属于法律援助事项范围。

【法律依据】

《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公民申请法律援助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法律援助申请表;(二)有效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经济困难证明;(四)与法律援助事项相关的其他材料。” 《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申请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无需提供经济困难证明材料,但是应当提供与所符合条件相关的证件或者证明材料:(一)享受特困供养待遇的;(二)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三)由慈善机构出资供养的;(四)残疾且无固定收入的;(五)老年且无固定收入的;(六)依靠抚恤金、救济金生活的;(七)因意外事件、自然灾害、重大疾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正在接受政府临时救助的;(八)因见义勇为自身权益受到损害,主张民事权益的;(九)学生在校因遭受人身损害主张民事权益的;(十)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或者工伤保险待遇的;(十一)人民法院给予司法救助的;(十二)依照国家规定,军人、军属申请法律援助免予经济困难条件审查的;(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的;(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或者因劳动争议请求给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六)请求赔偿与交通、工伤、医疗、食品药品安全、环境污染、产品质量等相关的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七)请求赔偿因高危作业造成损害的;(八)请求赔偿因使用假劣农药、种子、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造成农业生产损失的;(九)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主张民事权益的;(十)因见义勇为自身权益受到损害,主张民事权益的;(十一)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其流转中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主张民事权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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