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杨某某假释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1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杨某某,男,1948年8月出生,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沅陵县。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2年8月7日被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56865.37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湖南省德山监狱执行,刑期自2002年12月25日起。刑罚执行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经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三次裁定共减去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

【案件办理过程】

2015年4月29日,湖南省德山监狱七监区根据《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召开监区人民警察会议,集体研究罪犯杨某某假释案。会议综合罪犯杨某某刑罚执行期间的一贯表现认为:罪犯杨某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2011年12月10日,全国开展“清网行动”期间,罪犯杨某某积极配合沅陵县公安局民警,成功劝说同案犯杨某某投案自首,符合司法解释规定的“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立功表现情形,被依法认定为有立功表现;罪犯杨某某年满65周岁,系老年犯,且案发后该犯及其亲属主动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2万元,并将其老屋场宅基地的使用权转让给被害人家属,取得被害方的谅解,属于《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可从宽适用假释的情形。 鉴于罪犯杨某某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有立功表现,且具有从宽适用假释的情形,实际执行刑期和减刑后又假释的间隔期符合刑法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监区提出了对罪犯杨某某提请假释的建议,并连同有关证据材料报送刑罚执行科审查。刑罚执行科在审查期间,运用《重新违法犯罪预测量表》对该犯的再犯罪可能性进行预测,预测结果为1%,提示再犯罪风险小,同时,委托沅陵县司法局对罪犯杨某某进行社区矫正社会调查评估,调查评估意见为适用社区矫正。刑罚执行科审查后认为:监区提请的假释案卷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确有悔改表现和立功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符合假释法定条件,提请的假释建议适当,在出具同意对罪犯杨某某提请假释的审查意见后将监区报送的材料连同社区矫正意见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召开由执法监督员和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列席参加的评审会议,对刑罚执行科审查提交的假释建议进行评审,会议作出了对罪犯杨某某提请假释的评审意见,并按规定将评审结果在监狱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没有收到监狱人民警察和罪犯提出的异议。监狱在完成评审和公示程序后,将对罪犯杨某某提请假释的建议及相关材料送常德市白洋堤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常德市白洋堤人民检察院审查后出具了“罪犯杨某某的提请假释符合法律规定,办理程序合法,同意对该犯提请假释”的检察意见。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对罪犯杨某某提请假释的建议以及检察意见一并报请监狱长办公会审议决定。 监狱长办公会对罪犯杨某某的假释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后认为罪犯杨某某符合假释条件,决定对罪犯杨某某提请假释,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依照法律规定制作《提请假释建议书》后,连同监狱长签署意见的《罪犯减刑(假释)审核表》,以及检察机关的检察意见和有关材料一并提请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并将《提请假释建议书》副本抄送常德市白洋堤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5年6月26日,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后认为,罪犯杨某某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并有立功表现,且系老年犯,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依法对罪犯杨某某裁定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至2019年3月1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2015年6月30日,监狱在书面告知罪犯杨某某在假释期间应当遵守的法律和有关监督管理的规定后,派出民警持有关法律文书将其送至沅陵县司法局接受社区矫正,同时向沅陵县公安局及检察院移送或抄送了相关法律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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