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邓某与梁某合同纠纷调解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4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某小区业主邓某,聘请装修工人梁某对其房屋的特定部分进行装修,双方未签订合同,装修范围由双方当事人自行约定。装修完工后,双方对装修工程款数额产生异议。2019年4月某日,梁某到邓某家中索要装修工程款未果,与邓某发生争执,邓某报警,派出所民警到达现场处理,双方同意前往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驻公安派出所人民调解室进行调解。

【调解过程】

收到调解申请后,驻公安派出所人民调解室调解员开展调解前期调查。经了解,2019年4月,双方就装修的工程款数额进行协商,邓某支付给梁某未结清的工程款13000元。次日,梁某向邓某表示还有4000元工程款未支付,邓某不同意支付,双方由此产生纠纷。本案双方争议焦点在于4000元工程款支付的问题。随后,调解员听取双方对事件的意见。梁某表示,尚未支付的4000元装修款主要用于3部分装修:1.在装修过程中邓某的母亲让梁某把已完工的高棚再进行加高,期间花去材料费及人工费约2000元;2.梁某向物业管理处缴纳了房屋装修押金1000元;3.因原来约定的地板胶水材料不能更好的贴地板条,梁某更换了胶水材料,花去费用约800元,以及其他相关材料费用约200元。 邓某方则认为装修款项已结清,且梁某的装修工程不属于合同约定,不应支付额外的4000元费用,理由是:1.梁某未按双方约定在年前完工,直到4月份才完工;2.梁某装修的下水道外包部分,有漏水的情况,装修存在质量问题;3.梁某和邓某对装修的部分进行约定,约定好的部分才由梁某装修,梁某在未和邓某沟通的情况下,就把未约定的高棚进行加高,以及在未告知邓某的情况下更换了胶水的材料,由此产生的费用应由梁某负责;4.梁某一方给物管缴纳房屋装修押金的情况未与邓某沟通,邓某并不知情,现押金无法退回,应由梁某负责。 根据双方的陈述,调解员对双方指出的装修完工时间、装修内容等情况进行了确认,决定采取隔离法进行调解。调解员首先与梁某进行协商,告知其装修工程确实存有过失。梁某未按约定的时间完工,已构成了违约;在装修过程中,梁某应尽到装修的义务,保证装修的质量。对邓某提出的下水道外包部分漏水的情况,梁某承诺可以对漏水的部分进行维修,但维修的费用由邓某支付。 针对梁某提出的下水道外包部分漏水维修费用支付问题,调解员向梁某进行法律宣讲,根据建设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中的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二年,有防水要求的厨房、卫生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五年。此外,管理办法里还规定,住宅装修工程竣工后,装修人应当按照工程设计合同约定和相应的质量标准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装修公司应当出具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质量保修书。保修期自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所以装修也有保质期。装修施工方应当按照约定的条款履行保修义务,并对施工方原因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故梁某应负责对下水道外包部分进行维修,但不应收取任何费用。 对物管缴纳的押金问题,梁某向调解员解释,按照装修行业的惯例,一般都是由装修方先替业主缴纳房屋装修押金。装修完成后业主再将房屋押金费用支付给装修方。最后,针对梁某和邓某母亲协商把高棚增高以及梁某自主决定更换地板条胶水的事项,调解员告知梁某的行为存在过失,根据合同的相对性,这些事项梁某应和合同的相对人邓某进行沟通协商,在征得邓某同意后才能进行相应的更改。双方并没签订装修合同,装修材料费用都是双方各自记录,只能对双方都认可的部分进行确认。梁某表示认可。 随后,调解员与业主邓某进行协商。邓某表示,作为业主理所当然希望装修能符合约定要求,装修质量有保障。与梁某约定好的装修材料等费用已包含在13000元装修款项内。梁某在未与自己沟通并征得自己同意的情况下,擅自更换材料,加高高棚并向物管支付房屋押金,邓某表示无义务承担,坚决不支付。调解员根据与梁某了解的情况向邓某进行耐心的劝说,指出梁某更换胶水是为了让地板条更好的贴合,让装修效果更好,地板更耐用;梁某按照装修行业的一般规矩,先行垫付房屋装修押金,并积极与小区物业部门沟通协商,将3000元的房屋押金减为1000元;依照邓某的母亲的吩咐,把已完工的高棚再进行加高;这些行为是完全站在业主方邓某的立场出发,只是当时因一些特殊原因未能及时事后和邓某沟通,征得邓某同意,工作中有疏忽,但也在积极的进行补救,对下水道外包的部分,梁某也表示愿意免费进行维修。梁某法律意识淡薄,到邓某家中索要工程款并发生争执,梁某也向邓某进行道歉。经过调解员在情在理的劝说,邓某表示原谅梁某的行为,对双方争议的工程款愿意酌情支付。

【调解结果】

调解员根据对梁某和邓某的协商情况,重新组织进行面对面调解,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1. 对争议的4000元工程款,邓某支付给梁某2000元人民币,梁某受聘对邓某的房屋进行装修的工程总价款为38000元,邓某与梁某已结清。 2. 梁某承担其所负责的装修部分后续因自然原因损坏的保修义务(除下水道外包不锈钢部分)以及其导致的人员受伤的安全责任。

【案例点评】

本案的一个最大特点,就是洞悉纠纷的症结所在,实事求是,让双方都明晰自己的责任、权利,通过换位思考,充分了解对方诉求的合理性,让双方都心服口服,做出适当让步。作为一名人民调解员,调解方法、技能、经验,非一朝一夕所能成就,需要通过时间的历练和积累。需要我们不断学习,慢慢总结提高。让我们共同携起手来,为社会和谐稳定,奉献我们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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