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宣告缓刑社区服刑人员王某被决定收监执行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8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王某,男,1976年11月15日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2012年8月2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自2012年9月11日起至2014年9月10日止。2012年9月11日,王某到杜集区司法局报到,由矿山集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管理。 社区服刑人员王某家庭无特殊背景,一直没有就业,其妻子在操持家务。由于近年来多次盗窃“成功”,让王某养成懒惰、游手好闲的生活习惯,其家庭成员无法对其进行有效的教育。

【事实认定情况】

(一)2013年9月王某未依照规定向司法所进行电话汇报,其电话一直联系不上,司法所立即组织查找,经查证,得知王某于8月29日因涉嫌盗窃电瓶车被公安机关拘留。司法所立即与淮北市公安局杜集分局刑警大队联系,查阅了王某的案件卷宗,了解王某被拘留具体情况。 在王某被拘留期间,公安机关对其进行毒品检测,检测结果呈阳性,经公安机关进一步询问,王某称自己从2012年9月份开始吸食毒品,到目前已经吸食毒品五、六次。王某对吸食冰毒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但不承认自己盗窃电瓶车。 (二)根据“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及《安徽省社区矫正工作实施细则》等规定,司法所工作人员调查核实社区服刑人员王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情况,依法、及时、全面地收集有关证明材料,认定其吸食冰毒被淮北市公安局杜集分局行政拘留,严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认定的事实,符合依法提请撤销缓刑的情形。

【建议情况】

(一)矿山集司法所收集了有关证据,向杜集区司法局提交了《提请撤销缓刑审核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根据规定由司法局分管副局长、主管局长逐级审核同意。通过区司法局会议研究,2013年9月30日,杜集区司法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杜集区人员法院提交《撤销缓刑建议书》。 (二)2013年10月3日,杜集区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王某撤销缓刑,决定收监执行剩余刑期。 (二)杜集区司法局提请撤销缓刑过程中自觉接受杜集区人民检察院监督。杜集区司法局撤销缓刑的建议书和杜集区人民法院的裁定书同时抄送杜集区人民检察院和杜集区公安局。杜集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查阅了有关案卷,并向司法所所长和分管局长了解了有关情况。

【收监实施情况】

(一)王某在被提请收监前,因吸食冰毒被淮北市公安局杜集分局行政拘留15日,一直被羁押在淮北市第二看守所。 (二)实施收监过程中,杜集区人民检察院随同杜集区司法局到社区服刑人员王某家中和淮北市第二看守所监督了有关情况。 (三)利用本案例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开展了警示教育,督促他们遵守法律、养成良好行为习惯,更加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区矫正管理规定,起到很好的警示教育效果。

【小结】

缓刑考验不等于无罪释放,须严格遵守法律和社区矫正监管规定。社区服刑人员不遵守法律规定,终将受到法律制裁。此案例对司法所在今后的社区矫正管理工作中有很强的指导意义,对于像王某这样恶习较深的社区服刑人员,必须通过监禁刑对其进行法律的制裁。这起撤销缓刑收监执行案例不仅有效维护了社区矫正非监禁刑罚执行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同时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敲响了依法服刑、自觉接受教育矫正管理的警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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