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4年6月到2016年1月,李某、谭某、史某、耿某、刘某等33名农民工在海南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三亚华庭八号建筑工地工作。期间,海南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生拖欠农民工劳动报酬事件。这是一起人数众多且拖欠劳动报酬数额巨大的案件,有的拖欠几千元,有的拖欠几万元。为了工资问题,李某等33名农民工多次向公司提出支付要求,但公司都是派代表朱某某出面处理。朱某某承认拖欠农民工劳动报酬,但以公司未收到工程款为由拒绝支付劳动报酬。 为了维权,李某等33名农民工向三亚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因无法提供劳动合同及相关资料,劳动仲裁委不予受理。而后,李某等33名农民工向三亚市劳动监察大队投诉,又因有借条属于民事纠纷,劳动监察大队认为不属于其受理的范畴。无奈之下,2016年11月23日,李某等33名农民工向三亚市法律援助处申请法律援助。三亚市法律援助处了解他们的情况后,高度重视,为他们开通绿色通道,并指派海南邦威律师事务所吴丽珠、李冠两位律师承办此案。 律师接受指派后,及时与李某等33名农民工见面,了解每个人的工作及拖欠劳动报酬的具体情况。然而,调查中发现,每个农民工都只知道所欠的劳动报酬金额,却没有相关证据证明,仅凭每个小组负责人手上有一张朱某某所写欠条,欠条上也只写明了拖欠小组工资的总额,并没有写明每个人的具体金额。为了明确每个人工资的数额,律师根据每个人的工作性质,将李某等33名农民工按工作类型分组,并把每个人的工资金额明确后与负责人手写欠条金额进行汇总,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其次,写欠条的是朱某某个人,并不是海南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如何将朱某某的个人行为认定为海南某建设公司的行为,需要进一步收集相关证据。 律师通过对整个案件的了解和证据的分析,一致认为这是一起典型的拖欠农民工劳动报酬案件。为了帮助李某等33名农民工尽快拿到劳动报酬,吴律师和李律师与海南某建设公司交涉,要求海南某建设公司向农民工支付所欠劳动报酬。但海南某建设公司认为朱某某是工程的实际承包人,所有农民工是其雇佣的人员应由其本人负责,公司不应承担责任,并拒绝和解。 本案不能自行达成和解,若提起诉讼应考虑的问题是: (一)起诉海南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还是起诉海南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和朱某某? (二)仅凭朱某某所写的欠条能否证明其与海南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有关联性? 为保证李某等33名农民工最终能拿到血汗钱,律师建议将海南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及朱某某作为共同被告。得到33名受援人同意后,律师代理受援人将海南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和朱某某作为共同被告诉至法院。 2016年12月12日,吴律师将33名当事人的材料送法院立案,为了尽快解决这一问题,吴律师请求法院对本案进行诉前调解。2016年12月29日,在法院诉前调解中心调解员的努力下,吴律师、部分受援人和朱某某(得到海南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特别授权)到现场参加调解。在调解过程中,朱某某对于受援人作为原告所提交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都予以认可,但以还没收到工程款为由要求给予一定的时间。经过多次协商,被告海南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和朱某某同意分两次支付农民工劳动报酬,2017年1月20日前支付工资的40%,剩余的60%在2017年5月30日前付清。为了防止被告利用调解方式拖欠付款,给受援人造成损失,吴律师提出,如果被告未能在约定时间支付劳动报酬,应按工资总额的20%向原告支付违约金。朱某某不同意,吴律师向其说明约定只是为了督促被告按时向李某等33名农民工付款,如果按时付款就不存在违约金的问题。经法院调解员的协调,最终被告接受这一条款。法院调解书制作完成后,因被告未缴纳案件受理费无法发生法律效力。为了使调解书生效,吴律师代33名农民工向法院提出缓交诉讼费申请。诉讼费问题解决后,又因被告朱某某担心在首次付款期限内无法付款不愿领取调解书。知悉朱某某的顾虑后,吴律师向33名受援人说明情况,经受援人同意,向法院提交承诺,只要被告在2017年5月30日之前付清所欠李某等33名农民工劳动报酬,李某等33名农民工可以放弃要求被告承担工资20%的违约金责任。最终,被告到法院领取调解书。 拖欠33名农民工工资的纠纷最终通过法院诉前调解方式解决,然而调解书生效后,被告依然未按约定时间付款,受援人申请强制执行。2017年6月12日,吴律师再次承办此案,代理受援人向三亚市城郊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7年8月,案件执行完毕,受援人不仅领取到拖欠的劳动报酬,还额外领取到了工资总额20%的违约金,执行总额达165万多元。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较为典型拖欠农民工劳动报酬案件,拖欠时间长达两年多,农民工人数多,拖欠劳动报酬金额大。为了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律师通过法院诉前调解的方式,成功解决农民工劳动报酬被拖欠的问题,并且在调解书上明确规定逾期付款的违约条款,充分保护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本案疑难在于虽然事实清楚,但农民工手上的证据的关联性不是很明晰,受援人在证据上始终处于被动。通过援助律师的努力,诉前做了大量准备工作,对诉讼中可能存在的问题做了各种应对方案,充分利用法院诉前调解方式,明确拖欠农民工劳动报酬的主体以及拖欠的金额,并为执行提前做好准备。结案后,受援人对调解的结果非常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