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江苏省泰兴市某镇居民雍甲生前未婚无子女, 2017年7月雍甲与侄子雍乙、雍丙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协议约定:雍甲过世后将位于泰兴市某镇某村的两间两层楼房遗留给侄子雍乙和雍丙,由雍乙、雍丙共同承担雍甲的吃、穿、住、行、医疗等生养死葬义务。因雍乙、雍丙持雍甲的户口注销证明及上述协议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申办产权转移登记受阻,故向泰兴市公证处申办公证。 公证员了解情况后认为,本案主要存在两个问题:一是如何审查遗赠扶养协议的真实性,是否存在造假;二是当事人一方已去世,不能公证协议,如何确定公证事项,公证书如何制作。经研究,公证处决定以接受遗赠予以受理。经调查和实地走访,查明事实如下:一、雍甲于2019年2月5日病故,其生前未婚无子女,兄弟姐妹六人,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及大哥均已于其死亡;二、雍甲生前在泰兴市某镇某村自建有两间两层楼房,并持有泰兴市房地产管理处颁发的泰房权证泰兴字第XX号《房屋所有权证》;三、公证员与遗赠扶养协议的代书人房某和两名见证人张某、王某分别制作了询问笔录,笔录内容相互印证,足以证明上述协议的真实性;四、雍甲是由雍乙、雍丙养老送终。同时,雍甲遗产的利害关系人(指尚健在的四兄妹)对上述协议以及雍乙、雍丙对雍甲的生养死葬尽了主要义务的事实均无异议,并形成了书面材料。综上,公证处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据此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3条、第5条、第31条的规定及《遗赠扶养协议》的约定,参照遗嘱接受遗赠的证词格式,结合本案实际,为雍乙、雍丙出具了《接受遗赠》公证书。第二天,雍乙、雍丙携公证书及相关材料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顺利办理了房产转移登记手续。至此,一起接受孤寡老人遗赠公证案完美帷幕。 随着人口老龄化进程加快,“养老”已是社会亟需解决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一条设立的遗赠扶养制度,其目的就是为了发扬“老吾老,以及人之老”的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日常生活中有很多这样的孤寡老人,通过与侄子、侄女等晚辈旁系血亲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得到扶养。当他们想通过公证的方式取得孤寡老人去世后留下的遗产时,公证机构应秉承法律权利义务相对等的原则,遵循客观事实,维护扶养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善行,弘扬正气,破除解决扶养人领取孤寡老人遗产难的问题,为社会的稳定、和谐筑牢第一道法律防线。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19)泰证民内字第XX号 申请人:雍乙,男,XXX出生,身份证住址:XXX,公民身份号码:XXX。 雍丙,男,XXX出生,身份证住址:XXX,公民身份号码:XXX。 遗赠人:雍甲,女,XXX出生,生前户籍地址:XXX,公民身份号码:XXX。 公证事项:接受遗赠 申请人雍乙、雍丙因接受遗赠人雍甲的遗赠,于二○一九年五月二十日向本处申请办理接受遗赠公证,并提供了以下证明材料: 1、身份证、户口摘抄; 2、户口注销证明; 3、户籍底册复印件; 4、遗赠扶养协议; 5、泰房权证泰兴字第XX号《房屋所有权证》。 本处已向申请人告知了接受遗赠公证的法律意义、申办公证的权利义务。申请人称已按《遗赠扶养协议》履行了义务,并承诺所提供的上述材料真实无误,如提供的上述材料有虚假或有重大遗漏,对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返还接受遗赠的财产,愿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本处对申请人提交的权利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查核实,并对申请人及有关人员进行了询问,现查明如下事实: 一、遗赠人雍甲于二○一九年二月五日因病在泰兴市死亡。 二、遗赠人雍甲遗留的个人财产:位于泰兴市某镇某村XX号的房屋。 三、遗赠人雍甲于二○一七年七月五日与申请人签订了《遗赠扶养协议》。根据《遗赠扶养协议》的约定,遗赠人雍甲过世后,其上述财产归申请人按份所有,其中东边的一间二层楼房归雍乙所有,西边的一间二层楼房归雍丙所有。 现申请人已按照上述《遗赠扶养协议》的约定承担了对遗赠人雍甲生养死葬的义务。 四、申请人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并表示愿意接受遗赠人雍甲遗留的上述财产。 根据上述事实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五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及《遗赠扶养协议》的约定,兹证明遗赠人雍甲遗留的上述房屋归申请人按份所有,其中东边的一间楼房归雍乙所有,西边的一间楼房归雍丙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泰兴市公证处 公证员 二○一九年六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