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3年,海南西环高铁开工建设后,居住在白马井站台附近的王五镇新地村委会吴宅村、谢宅村、邓宅村等村民未经办理合法手续,纷纷抢占新地村集体土地和林地,违法在集体土地和林地建房。吴宅村的吴某在村里已有一处宅基地且建有房屋居住,当他看到西环高铁建设后,利益熏心,经谢宅村的谢某同意后,在谢某靠近西环高铁白马井站西北面的一片桉树林地建上两间简易瓦房和一间厨房,并进入居住。 2016年,根据儋州市拆除违章建筑“铁拳行动”和整治美化白马井高铁站的工作部署,王五镇配合儋州市国土环境资源局、儋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西环高铁白马井站周边的违法(章)建筑进行排查登记后,于2016年3月29日,给新地村吴某等8户下发《责令限期拆除违法(章)建筑通知书(儋王联罚通字[2016]第01号)》;2016年3月30日下发《责令限期拆除违法(章)建房的行政处罚告知书(儋王联罚告字[2016]第02号)》;2016年3月31日下发《责令限期拆除违法(章)建房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儋王联罚告字[2016]第03号)》;2016年4月14日下发《联合行政强制拆除执行决定书(儋王联罚告字[2016]第04号)》。之后,吴某未按照通知书要求自行拆除违法(章)建筑,也不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 2016年4月14日,儋州市国土环境资源局、儋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王五镇人民政府联合对王五镇新地村委会新地村吴某等8户违法(章)建筑依法进行强制拆除。 2017年8月23日,吴某向儋州市法律援助中心提出法律援助申请,要求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儋州市国土环境资源局、儋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给予拆除赔偿。
【不予法律援助原因】
(一)申请人吴某只交来申请书和身份证复印件,没有提交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出具的经济状况证明,也没有提交相关用于证明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经告知其出具经济状况证明后仍未能提交,无法了解其家庭经济收入情况,故不符合申请法律援助需要提供经济困难证明材料的条件。 (二)申请人吴某所申请的法律援助事项是因违法建筑被依法拆除主张赔偿,不属于法律援助范围。
【法律依据】
根据《海南省法律援助规定》第十条规定:“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一)请求国家赔偿的;(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或者因劳动合同解除、终止请求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六)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七)因工伤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食品药品安全事故造成损害请求赔偿的;(八)主张因环境污染、公共卫生、安全生产产生的民事权益的;(九)因高危作业、产品质量造成损害赔偿的;(十)主张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其流转中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产生的民事权益的;(十一)请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的;(十二)主张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和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而产生的民事权益的;(十三)残疾人、老年人、妇女、未成年人请求损害赔偿的;(十四)省、市、县(区)、自治县人民政府认为需要援助的其他事项。”而吴某因违法建筑被依法拆除主张赔偿不属于法律援助范围。 《海南省法律援助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公民申请代理、刑事辩护法律援助,应当如实提交下列证件、证明材料:(一)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二)证明经济困难的证件及相关证明材料;(三)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案件材料。”而吴某未提交经济状况证明,不符合申请法律援助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