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8年1月29日,申请人陈某、袁某来到濮阳市中意公证处,就陈某将其在濮阳北辰XX有限公司所占57%的股份已转让给袁某,且收到袁某受让款这一事项,双方再次做出协议,申请办理股权转让确认协议公证。公证员首先对他们提交的身份证、户口簿、工商局档案、营业执照、结婚证、转账记录等证明材料进行审查核实,在审查询问过程中得知陈某于二〇一二年九月十二日结婚。其次对陈某将其持有的濮阳北辰XX有限公司57%的股权已于2017年3月转让给了袁某,并于同月办理了股权转让工商变更登记手续这些事实进行了确认。现双方就其名下股权已转让给袁某事宜,双方再次做出协议办理公证。在告知双方当事人各种风险和法律责任后,双方当事人再次提出自愿办理协议公证的申请。具体拟稿时,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公证员要求陈某的妻子芦某到场并对该协议书进行确认。 公司股东在股权转让协议履行完成后对履行结果再次签订股权转让的确认协议,关系到公司的健康发展和公司员工的切身利益,双方主体风险意识较高,符合合同法的规定。公证机构办理股权转让确认协议的公证过程中,应坚持依法平等保护各类股东权益,确保股权转让确认协议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改革、产权管理等有关规定。 公证机构重点审查核实了原股权转让协议是否按照资产管理部门的要求和公司章程,履行了董事会、股东会、职工代表大会等内部议事程序,是否依法转让股权,是否办理股权转让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是否依法履行了出资义务,是否交付股权受让款,是否履行了公司内部公示等程序,确保规则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确保股东持股过程公正透明,防止暗箱操作和利益输送,防止资产流失。 公证机构在审查股权转让确认协议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同时,重点认真审查了协议中的股权授予人、持股人、持股比例、股权转让金额、股权转让方式等内容,确保股权转让确认协议的内容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公证书格式】
公证书 (2018)濮意证民字第XXX号 申请人: 甲方:陈某,男,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河南省XX县XX镇。 乙方:袁某,男。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河南省XX县XX乡。 公证事项:协议书 甲、乙双方于二〇XX年X月XX日向本处申请办理前面的《协议书》公证。 经查,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了前面的《协议书》。甲、乙双方在订立《协议书》时具有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双方当事人签订《协议书》的意思表示真实。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甲方陈某与乙方袁某于二〇XX年X月X日来到我出,在本公证员的面前,签订了前面的《协议书》。双方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协议上双方当事人的签名、指印均属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南省濮阳市中意公证处 公证员 二0一八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