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于某某减刑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于某某,女,1968年8月2日出生,小学文化,农民。因敲诈勒索罪,于2015年3月23日被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于2015年8月12入吉林省女子监狱服刑改造。

【案件办理过程】

罪犯于某某2014年3月因不满乡政府对其土地赔偿款解决事宜,采取装病、不给钱就要去北京上访和到乡政府无理取闹影响乡政府正常办公的手段相要挟,向当地乡政府索要人民币五万元。该犯系涉访类罪犯,自入监后该犯将满腔的仇恨都转嫁到监狱身上,不认罪、不接受教育、对监区民警不尊重,不服从管理,不参加生产劳动,犯群关系极差,在同犯中影响很坏。女子监狱利用一年多的时间对该犯进行了有针对性的心理疏导教育、集体教育和个别教育,收到非常显著的效果,到后来该犯深刻悔悟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家庭和社会造成的危害,积极写出认罪悔罪书,并能投入到正常的改造当中。2017年5月该犯向监区递交了减刑申请,吉林省女子监狱六监区民警召开监区罪犯减刑集体评议会议,对罪犯于某某的减刑呈报条件及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进行了研究,认为罪犯于某某虽在入监初期表现不好,但经过民警的教育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自入监以来获得表扬2次,考核期内执行财产刑2200元,狱内月均消费305元。减刑起始时间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之要求,符合减刑条件,建议对罪犯于某某提请减刑六个月。当日,经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同意监区集体评议意见,将罪犯徐某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证据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刑罚执行科经审查认为,监区认定罪犯于某某符合减刑条件、确有悔改表现的证明材料齐全、完备、规范,提请减刑程序合法,减刑建议适当,同意监区意见,并将相关材料提交至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审议。 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审议,并邀请驻监检察机关人员列席会议, 会上六监区监区长再次对罪犯于某某的现实改造表现做了介绍,并表示对该犯的教育转化巩固较彻底,参会委员一致同意对罪犯于某某的提请减刑建议。会后按照规定在狱内公示五日,公示期间,未收到任何举报信息。公示期满后,提请监狱长办公会审议,监狱长办公会审议后认为,罪犯于某某符合减刑呈报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材料真实有效,减刑建议适当,同意对罪犯于某某减刑六个月。 2017年6月我监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经吉林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并经检察机关审查同意,报请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罪犯于某某减刑案件后,认为罪犯于某某系涉访类罪犯,存在社会危害性,通过科技法庭以远程开庭的形式对罪犯于某某减刑案件进行审理。庭上,通过法官的教育,罪犯于某某对自己所犯的罪行有了更深刻地认识,并表示出监后决不再做违法犯罪的事。

【案件办理结果】

罪犯于某某自呈报减刑后,一直改造积极,并多次感谢监区民警对她的认真负责。在十九大召开期间,监区为确保于某某出监后的稳定,几次找于某某谈话,于犯在感激的同时表示出监后不会再像以前一样做事冲动,会用正确的方式方法表达自己的诉求。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26日作出裁定,认定罪犯于某某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但剩余刑期不足六个月,本院予以调整,裁定对罪犯于某某减去余刑。 2017年10月26日,该犯出监后的一个月,通过电话回访,监区联系到于某某的儿子,她的儿子非常感谢监狱对其母亲的教育挽救,出监后的于某某和以前大不一样了,性格脾气都缓和了很多,对一些事情也不再过分的固执和坚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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