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对女职工李某某遭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提供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4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李某某于1994年9月进入湖北省原沙市某国有企业工作,因国有企业改制,2004年底,李某某与原国有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后继续留用,后来与改制后的某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2015年12月上旬,该公司在一天内连续3次对李某某进行调岗,并于2015年12月23日以其经过多次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为由向李某某发送解除劳动合同通知。 与李某某解除劳动合同后,该公司立即停发了李某某的工资并停缴了各项保险费用。为此,李某某多次到该公司讨要说法均遭到无情拒绝。李某某夫妻二人都是随原工厂改制而到公司上班的老职工,为公司的发展壮大贡献了他们的青春年华。此番,二十多年以厂为家、勤勤恳恳工作的李某某却无故遭辞退,身心遭受极大打击。 满腹委屈的李某某经过一番辗转来到湖北省荆州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中心了解情况后,认定其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做出给予法律援助决定。根据当事人诉求特点,立即指派擅长办理此类案件的湖北昭阳律师事务所李玉琴律师承办此案。 援助律师接受指派后,迅速联系了当事人李某某,了解案情,并于2016年2月1日,代理李某某向荆州市劳动仲裁部门提交了仲裁申请。2016年8月,劳动仲裁部门作出了对李某某有利的裁决。仲裁裁决下达后,涉案公司对裁决不服,又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期间,当事人李某某找到公司要求为其办理失业保险,该公司态度强硬不予配合,并拿出一副盛气凌人的姿态企图以此为条件与李某某和解结案。面对旷日持久的诉讼和公司一贯的傲慢态度,李某某一度心灰意冷,脆弱的心理禁不起如此折腾,甚至想委屈自己勉强接受公司提出的不合理条件,就此结束诉累。看到当事人满脸失落的神情,援助律师考虑到即使李某某委曲求全接受了公司的和解条件,这件事今后在她心里也永远是一个解不开的结。作为一名律师不仅要从法律上最大限度地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努力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更要从思想上疏导好当事人,帮助当事人重新建立起对法律的信心。经过援助律师的一番细致而专业的分析,帮助李某某重振了信心。 2017年3月,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援助律师在庭审中从情、理、法等各方面,讲明该公司解除与李某某劳动合同是违法行为,要求从法律上认定该公司对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承担的责任。2017年9月,法院判决认为,该公司一天之内将李某某连续调岗3次,声称李某某不能胜任工作但没有不能胜任的确切证据,既没有给被告胜任新岗位的缓冲时间,也没有支付任何经济补偿,于情于理于法不符,于是法院认定涉案公司解除与李某某的劳动关系系违法解除,该公司应向李某某给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李某某被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标准为3145元/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七条的规定,该公司应向李某某支付3145×10×2=62900元的经济赔偿金。 公司收到法院判决后不服,提起上诉,试图拖延诉讼,无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在援助律师的一次次不懈努力下,2018年2月,二审法院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审判决的终审判决。目前,判决已经执行完毕,李某某顺利收到了该公司支付的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 至此,尽管前后历时近2年,过程曲折,李某某的合法权益终于得到最大限度的维护。援助律师永不言弃的精神深深感染了当事人李某某。2018年5月,李某某专程来到湖北省荆州市法律援助中心,感谢法律援助帮她讨回经济赔偿金,鲜红锦旗上“尽心尽责,律师典范”八个大字是对援助律师的最高褒奖。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案例。对于劳动者而言有了一个好的结果,但历经2年,劳动者经受了艰难的努力和苦苦的等待,用人单位也最终因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付出了相应代价。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本案中,涉案公司一天之内将李某某连续调岗3次,声称李某某不能胜任工作,却又不能提供李某某不能胜任的确切证据,法院认定涉案公司解除与李某某的劳动关系为违法解除。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的规定,涉案公司应当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李某某给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 随着我国《劳动合同法》的不断普及,劳动者维权意识在不断提高,用人单位只有学法、懂法并严格依法办事,才能减少违法成本。只有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知法、守法,才能减少劳动纠纷,建立起和谐的劳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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