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罪犯基本情况】
刘某某,男,1977年生,贵州省桐梓县人,汉族,初中文化程度。2010年9月26日因故意伤害罪被桐梓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附带民事赔偿61227.54元(已执行);刘某某以自己属正当防卫且患抑郁症为由不服判决提出上诉,2010年11月18日被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维持原判。刘某某入狱后,为达到逃避惩罚的目的,四次实施自杀要挟保外就医,但服刑期间改造情况反复,也曾获两次获得减刑共计1年零5个月,现余刑1年11个月,2014年3月19日刘某某被列为监狱级危险犯管控。
【罪犯教育改造方案的制定和实施】
1.成因分析 (1)成长过程。刘某某出生在一个普通的工人家庭,父亲在当地运输公司上班,母亲从事个体经营,生活条件不错,家中还有一个哥哥,由于父母忙于上班赚钱,忽略了对刘某某的成长教育,致使刘某某过早失学并逐步养成了孤僻、自私、偏激的个性。1994年刘某某与前妻结婚并生育一女,2005年底因怀疑妻子出轨致夫妻感情破裂离婚。后刘某某终日郁郁寡欢,于2006年10月7日至11月8日在贵州省第二人民医院心理科住院治疗并被诊断患抑郁症,长期服用“帕洛西汀”进行药物治疗。2007年刘某某与一张姓女子确立恋爱关系。 (2)社会经历。刘某某1992年初中毕业后跟随母亲学习做生意。2001年至2005年在遵义妻弟经营的恒兴公司务工。2006年与前妻离婚后返回桐梓与哥哥刘某合伙经营农家乐。2010年3月8日晚,刘某某在茶馆打牌时与胡某发生争吵,胡某首先掏出跳刀,刘某某也跑到自己车上拿刀准备还击,后继续逃跑时跌倒被胡某压在身下杀伤右腿,刘某某反抗时用刀刺杀胡某腹部两刀,后在群众劝说下开车将胡某送医院抢救治疗,但为时已晚,刘某某主动投案自首。 2.入监改造表现 刘某某自2010年12月入监服刑以来,以自己患抑郁症为由,多次索要保外就医未果,遂产生以自杀方式要挟刑罚执行机关达到逃避惩罚效果。2011年至2014年期间实施4次自杀,均被监狱制止并处严管和高危管控;2016年至2017年期间因与同改打架、违反监规纪律、接受调查取证时隐瞒事实真相等问题被监狱给与警告和扣分处理。在怀疑被包夹后,刘某某自认为其他服刑人员都不敢惹他、干警也怕他闹事,因此行事极为嚣张,遵规守纪意识极差,与同改相处极不和谐。2013年2月因确有悔改表现获减刑7个月,2016年8月因确有悔改表现获减刑10个月,鉴于刘某某改造极为反复,2017年7月调入七监区三分监区服刑改造。 (1)法制观念淡薄 由于只有初中文化,刘某某对法律缺乏正确的认识,认为自己是在受攻击的情况下防卫过当且有自首情节,法院判决时未考虑受害人的重大过错和法定减轻或从轻情节,加之自己患抑郁症应做精神鉴定而法院未采纳,在上诉被驳回后未选择申诉的法律手段,而是寄望于保外就医逃避法律制裁。 (2)家庭原因 刘某某父母一心扑在工作和事业上,误认为有钱就能拥有一切,忽视了刘某某幼年时的健康成长,致使刘某某自私、固执、心胸狭隘、心理扭曲,因前妻与其他异性朋友交往而怀疑前妻出轨发生争吵并最终离婚。 (3)自身原因 刘某某性格偏执,缺乏信任感,疑心较重,服刑期间时而担心女友不愿等待自己漫长的刑期,时而又幻想仍未再婚的前妻能够破镜重圆,思想压力极大,情绪极为反复。 3.心理行为表现 在量表测评方面:COPA-PI入监测评显示刘某某存在情绪低落,兴趣下降,思维迟缓,自我评价较低,感觉生活无意义,性格内向,思维模式偏执、固执;本次测评显示无明显异常;SAS入监测评显示中度焦虑;本次测评显示无焦虑;SDS入监测评显示重度抑郁,本次测评显示轻度抑郁。 4、教育矫治难点 (1)认知因素。由于刘某某对法律知识的匮乏和缺失,对罪与非罪不能正确认识和判断,对减刑、假释和斩予监外执行政策法规片面理解等,常纠结于保外就医和假释问题,执着相信自己能假释,认知偏激,不信任干警,不能把思想从危机事件转移,不能正确面对自身出现问题。 (2)性格因素。刘某某性格怪异、无理、偏激、爱钻牛角尖、疑心较重、以自我为中心,狱内无服刑人员愿意和他交朋友,甚至对刘某某设防;加之刘某某患有抑郁症,无法融入改造环境中,对民警及其他服刑人员的猜疑心极重,在教育工作中,民警能感受到他强烈的反抗信息、情绪和行为的抵触,同时表现出对生活无信心、过激行为。 (3)心理因素。刘某某性格属于不信任、焦虑、疑惑心较重,情绪化严重,会有反常举动,以自我为中心,对人和事自认为有自己的判断标准,一根筋自认为正确的就必须是正确的,缺乏自我反省能力和情绪宣泄的方法,容易被即时环境所影响而产生冲动和鲁莽,不计后果。 5.教育转化方案 鉴于以上分析,结合刘某某的现实改造表现,监狱决定对症下药,制定详细的转化方案: (1)加强法制教育,引导认罪悔罪。从知法、懂法、守法对刘某某进行认罪悔罪教育,每周选择一例相同犯罪性质的案件对其分析讲解,引导刘某某通过身边的现实案例进行比对,让其结合自身的犯罪经历和犯罪危害进行反思,从而了解法律的基本常识和法律的威慑作用,了解法院定罪的依据和量刑的标准等,促使刘某某走出思想误区,逐步修正扭曲的认知,彻底认罪悔罪。 (2)营造和谐环境,缓解抑郁情绪。实行外松内紧的管理模式,安排分区服刑人员全员包夹刘某某但不得歧视和孤立他,不得与他发生矛盾;鼓励部分与刘某某有共同爱好的服刑人员主动与之接触交往,安排多名服刑人员分别以象棋、军棋、音乐、书籍等刘某某的兴趣爱好和老乡、家门等亲情纽带,主动与之接触并作正面引导;强化监规制度执行,对所有服刑人员违规违纪行为严格处理,不纵容、不姑息,努力为刘某某营造健康、和谐、轻松的改造环境,最大限度地缓解其抑郁情绪。 (3)建立共情关系,实施逆向攻心。针对刘某某反复依赖的“抑郁症”,将计就计,承认他为轻度抑郁,运用心理咨询师资格的优势,与他探讨治疗“抑郁症”的方法,获取其信任,逐渐引导他要加强自我调节,控制情绪。 (4)寻找关注焦点,借力外延帮教。根据耳目汇报,刘某某对家乡的发展变化和女儿的学习成长极为关注,为此,监区邀请刘某某家属开展了一次亲情帮教活动,并定期安排刘某某拨打亲情帮教电话和会见,亲人们向刘某某传递了家人平安健康、家乡未来向好、刘某某房产被征收并补200万元、重庆西南医院即将进驻家乡、女儿大学毕业正备考律师资格和研究生等正能量的信息,劝慰刘某某积极改造,服从管理;同时加强对刘某某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的重塑,告诫刘某某忘记过去,憧憬美好的将来,充分利用好剩余刑期,加强法律法规知识学习和劳动技能训练。 (5)做好心理矫治和阶段评估。矫治过程中,对刘某某不断进行反复、个性化和针对性教育,强化在教育过程中的耐心、恒心和细心,了解其每个阶段的思想动态与心理变化,以认知疗法和行为疗法对其认知和人格偏差进行矫正,合理帮教,让其感受温暖、关爱与责任,并根据教育管理效果评估,适时调整对其教育管理策略。 6.预期矫治目标 (1)遵规守纪意识重塑,减少违规违纪现象,努力增强自我控制能力和行为规范意识,生活上多关心,让其感受到民警的关心和照顾是真实的。 (2)引导其解决问题,减小压力,改变不合理认知,建立自信与信任,培养自我解决问题的能力和环境适应的能力,达到自我正确认识,自我成长和完善人格。 (3)法制意识、道德意识得到加强,知晓基本法律常识,明白自身的犯罪危害,彻底认罪悔罪,不再无理纠缠取保外医和假释,积极投入改造,把握住最后一次减刑机会积极争取减刑。
【教育改造成效】
自2017年7月调入七监区三分监区以来,经过民警一年多的教育矫治和心理疏导,刘某某抑郁的坚冰开始慢慢消融,他逐渐认识到一时冲动给受害人及其家属带来的伤害,表示彻底认罪悔罪,不再纠结于取保外医和假释,并认真书写认罪悔罪书和改造计划书,积极遵守监规纪律,主动申请劳动项目并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与他人关系融洽,自律意识和规范意识明显增强。现已连续一年以上无违规、连续半年思想稳定,截止2018年10月,刘某某获得监狱表扬四个,改造积分531.6分,2018年11月16日监狱批准撤销刘某某危险犯。 该个案告诉我们,多数服刑人员由于文化水平低,法律意识淡,对罪与非罪认识不清,社会认知能力弱,入监服刑后仍不能正确认识和处理人际关系和社会关系,对他们的教育不能停留在传统的思维和方法,要针对不同的个体因人施策、因人施教,要站在服刑人员的立场和角度去看问题、分析问题,再逐步引导他们发现并走出长期困扰自己的心理误区和错误定律,帮助他们清楚地看待问题,重塑新的自我,努力为其营造轻松、和谐的改造环境,让服刑人员从畏法转变为敬法,进而提高改造效果和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