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王某洋系从苏北某农村到漳州务工的进城务工人员。2020年8月底,王某洋在美团众包APP平台上与福建某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网约配送员协议》《(合作商)骑车管理细则》《众包骑手标准服务规则》《众包骑手惩罚规则》等协议,成为了福建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一名骑手从事配送服务。2020年8月30日,王某洋从事第一次餐饮配送服务,福建某科技有限公司也在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按约定进行了投保,在每次接单成功后系统自动从骑手账户扣除三元钱保费。2020年10月12日,王某洋在漳州五中附近送餐途中骑电动车因路滑不慎摔倒,电动车压在王某洋身上导致多处挫伤,当日王某洋入住漳州市医院治疗。王某洋出院后,向芗城区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工伤认定,但因福建某科技有限公司不认可与王某洋存在劳动关系而暂时搁置。 2021年1月12日,王某洋到芗城区法律援助中心寻求法律帮助。经审查,王某洋系进漳务工农民工,因确认劳动关系申请法律援助符合法律援助条件,芗城区法律援助中心当日受理当日决定予以法律援助,并指派福建品木律师事务所卢金珠承办本案。 卢律师接受指派后,先后多次会见受援人了解案情,收集网络上证据,起草了要求确认存在劳动关系仲裁申请书,然后向芗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确认与福建某科技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芗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1年2月5日作出芗劳仲案(2020)第2XX号仲裁决定书:驳回申请人王某洋的仲裁请求。 2021年1月13日,卢律师代理当事人就本案向芗城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决确认与福建某科技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被告答辩认为王某洋没有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美团众包平台是为具有配送平台的用户和配送服务提供方网约配送员提供信息发布、展示、接单、完成、确认等信息,王某洋注册成为众包骑手,系自由配送员,与公司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关系,与公司不存在人身隶属性和依附性,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 本案开庭时,代理人向法庭提交了证据,完成举证责任并提出如下代理意见:本案系互联网平台经济新型用工模式,判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在双方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情形下,之所以认定王某洋与福建某科技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是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来确定。首先,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本案双方都具备资格。其次,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本案王某洋从用人单位官网上下载各种协议并签字,遵守用人单位各项规章制度,按网上指令并依据美团外卖APP派发的订单进行外卖配送,从事被告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再次,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福建某科技有限公司系从事网络订单配送服务的企业,其营业执照也载明经营范围包括网络配餐服务,故王某洋从事网上外卖配送系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劳动报酬由用人单位计件发放。综上,原、被告双方之间关系符合劳动关系的一般特征,应依法认定存在劳动关系。 2021年3月16日,芗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闽0602民初5XX号民事判决:原告王某洋与被告福建某科技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律师代理意见被法院完全采纳,为将来工伤认定奠定坚实基础。
【案件点评】
本案系互联网新经济模式下的用人模式新情况,不同于传统用工关系,互联网模式下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存在着以网络为媒介的时空分离,但无论如何也存在着劳动关系一般法律特征。外卖骑手职业风险较大,经常会发生各类事故,如果劳动关系不予认定,对其人身保护十分不利。互联网新经济模式下劳动关系认定,司法实践中也存在很大争议,本案劳动仲裁与法院判决截然相反,反映出这种分歧。但通过本次法援代理活动,成功为受援人确认劳动关系,对维护外卖骑手合法权益具有一定借鉴意义。